社頭鄉等地段土地是否該列入山坡地保育範圍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9
與會人員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林西田科長、陳訓傳技士
彰化縣政府地政局 楊永上局長
彰化縣政府農業局 陳明哲副局長、自然保育課蔡令
謙課長
田中地政事務所 陳彩慧主任、曾建泰課長、承辦
人林世清
彰化縣議會 劉錦昌議員
彰化縣議會 洪麗娜議員
社頭鄉清水村 陳慶福村長
社頭鄉山湖村 陳瑞龍村長
社頭鄉埤斗村 紀勝英村長
社頭鄉代表會 陳思源代表
社頭鄉鄉民 陳潤杭老師
開會事由:
社頭鄉新山清段等地段土地,即清興路以東,山腳路以
西,於民國六十九年起為縣政府列入山坡地範圍,範圍內
土地不得新建任何建築物,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因縣政
府擬辦理分區檢討,村民希望該地段土地能劃出山坡地範
圍,以解除禁建之限制,在該地段土地有些微坡度,且有
水土保持法規定之情形下,縣府相關單位仍有疑慮,由於
該地段土地包括清水村、埤斗村、山湖村,影響所及有
五、六千位村民,是以召開協調會,期能順應民意,於兼
顧水土保持前提下,減少對村民自有土地利用之限制。
會議記錄:
(一)本次事件純屬誤會,事實上在民國六十九年起社頭
鄉清興路以東、山腳路以西就已劃為山坡地範圍。
(二)以後類似情形應通知村長及鄉民代表後,再集合村
民召開說明會,不應在未通知村長及代表前即分別
發文給村民,村民不瞭解公文內容,因而以訛傳
訛,產生誤會。
(三)事實上山坡地範圍因非屬良田,建築限制比一般農
地還寬鬆,申請建築執照比農地還容易,且山坡地
周遭野溪、排水、治山防洪等公共建設除縣政府可
辦理外,還有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可以協助辦理,比
劃出山坡地範圍還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