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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途客運車禍頻傳,司機、乘客自求多福?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8/30

長途客運車禍頻傳,司機、乘客自求多福?

- 籲請主管機關嚴審肇事紀錄、詳究業者責任!-

◈ 時間:八月三十日(星期六)上午十時

◈ 地點:中興大樓103貴賓室

◈ 主持人:立法委員魏明谷

◈ 參加人員:乘客侯先生、受害家屬蘇先生、曹先生

巴士駕駛員吳先生、劉先生暨其家屬

有鑒於國內長途客運行駛高速公路狀況頻頻,諸如尊

龍客運火燒車事件、飛狗巴士衝撞收費站事件等,已造成

許多無辜民眾傷亡,更凸顯出國內長程客運業者爲牟取最

大營業收益,非但在車體上私自改裝車輛、加裝座位,更

放任駕駛員動輒連續二十小時以上的疲勞駕駛、自負檢修

責任,以致衍生出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不善和危險行車等

問題,一旦肇事才一意歸責處於經濟弱勢之駕駛員的個人

過失,不願提出強制責任險以外之合理賠償金額主動和

解,讓受害者求償無門!因此,爲免消費大眾再度因長途

客運業者刻意卸責與管理不當而受害,立委魏明谷特邀請

車禍事故受害人家屬以及駕駛員現身說法,以釐清業者在

該類事故中應負擔的責任。

依據公路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公路總局

對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經營管理應有審議處分之權責,是

以爲使公權力落實監督長途客運業者,立委魏明谷籲請主

管機關應將其行車肇事紀錄列為申請路權之重要考核標

準,並詳究是否應課予業者相當之刑事責任,以加強其安

全管理之責;另一方面,關於業者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

傷亡或財物損毀時,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交通

部已依據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制定「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

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放辦法」,然該辦法自民國八

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訂至今,若干賠償標準偏低已不符

時宜,亦應一併加以檢討修正,才能真正保障消費大眾之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