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12-06(三)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三0二會議室
主席:沈委員發惠
紀錄:立法委員沈發惠國會辦公室
案由:北縣漁民代表聯合請願,促請權責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針對安康專案疑似執法過當,儘速調整並建立適當查緝流程。
出席人員
立法委員 沈發惠
立法委員 李顯榮
立法委員 林滄敏
立法委員 鄭國忠
立法委員 鄭運鵬
立法委員 賴清德
立法委員 謝國樑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游副署長乾賜 暨決行主管人員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賀局長湘臺 暨決行主管人員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鄭局長樟雄 暨決行主管人員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 蘇副處長漢霖 暨決行主管人員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謝署長大文 暨決行主管人員等
台北縣萬里區漁會 黃羅理事長忠
高常務監事村
林總幹事勝盛 暨區內漁民代表等
台北縣金山區漁會 蔡總幹事崑輝
黃主任淑珍 暨區內漁民代表等
立法委員沈發惠北海岸服務處 蕭慶勝主任
立法委員沈發惠國會辦公室 田永豐主任
與會代表同意,就本案達成決議如下:
一、安康專案已執行月餘,為檢討相關措施適當性與實施成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於會後二個星期內向國會辦公室提交並作期中檢討報告。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就安康專案用以判定合法魚貨之標準-「處理漁船走私農漁畜產品參考資料彙編」內容,於會後二個星期內,至本次聯合請願單位台北縣金山區漁會、萬里區漁會進行報告,並作必要檢討與調整。(相關會議事宜請副知國會辦公室)
三、國會辦公室將協助推動並使漁船海上作業合作合法化,而在法案、政策推動期間,除農產品、畜產品、動物活體、菸、酒等顯非海上作業所得之非法物資應請權責單位持續加強查緝外,於魚貨部分,建請權責單位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之禁捕、保育魚種進行認定,並以不增加漁民負擔及困擾為原則。
另檢附與會單位其他建議如下:
一、立法委員沈發惠:
(一)安康專案應採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三五號精神,不應濫行臨檢、查緝權力,以維護漁民人權;
(二)應建立走私魚貨之認定標準,特別是須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認定之要件,避免造成漁民困擾,且影響魚貨新鮮度。
(三)不應使取締數為作為安康專案之績效評比標準。
(四)將主動推動漁船海上作業合作合法化。
二、立法委員鄭國忠:
(一)安康專案各項措施如直接衝擊漁民正常作業,宜從寬認定,避免造成漁民困擾與負擔。
三、立法委員謝國樑:
(一)建請權責單位對走私魚貨建立明確之查緝標準。
四、立法委員賴清德:
(一)建請權責單位檢討執行標準,且應配合科技進步、漁民作業習慣有所調整。
(二)如於查緝過程遇見爭議,應建立即時詢問、申訴管道。
(三)相關認定標準,除參考學者專家意見,應在討論過程即納入漁民代表,並切實反映漁民作業狀況與需求。
五、立法委員林滄敏:
(一)除本日所述安康專案應檢討事項,權責單位也應顧及漁民淡季生計,並作適當職業輔導。
六、立法委員李顯榮:
(一)安康專案部分執行措施過於草率,應作適當檢討,且各項政策執行前應對漁民進行充分宣導。
(二)支持並同意推動海上交易合法化。
七、台北縣萬里區漁會:
(一)安康專案執行標準不明,已造成漁民困擾與恐慌。
(二)執法單位疑因績效考量,判定走私魚貨標準過於草率。
(三)對於魚具與「合理」魚貨種、量的關連性,不應以過去的標準逕行認定,權責單位應考量漁業技術之進步與漁民作業習慣的改進,並作必要調整。
(四)建請增加貼補漁業用油。
(五)建請政府儘速解決鄰近國家漁權爭議。
(六)建請政府重視大陸漁工管理及其人權。
八、台北縣金山區漁會:
(一)安康專案執行標準不明,造成漁民作業負擔。
(二)季節性肉魚之「合理」魚貨量,不應以平時數量計。
(二)應建立安康專案錯誤認定個案之賠償與當事人申訴、救濟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