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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會》台鐵汐科園站周邊交通改善計畫用地案 刊載者:沈發惠委員 刊載日期:2007/07/03

日期:2007-07-03(星期二)10:30

地點:台北縣汐止市公所中庭會議室

主席:沈委員發惠

紀錄:立法委員沈發惠國會辦公室

案由:台鐵汐科園站周邊交通改善計畫用地協調案

出席人員:

立法委員     沈發惠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產業管理處     林旺根處長

地權科  洪元森專員

吳惠汝

台北工務段產業室  王錦城主任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唐繼宏副總工程司

南港工區      鄒名堯隊長

南港工區工一隊   畢沿宗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 輝工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用地組地籍科       游本志科長

陳彥光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用地課  陳泰山課長

戴芝芸

景美工務段        朱木山副段長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處        陳秀琴副處長

林翠琴

李明一

台北縣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隊設施工程組  陳錦民組長

傅昱瑄

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規劃課    林瑋浩

台北縣汐止市公所            廖春松秘書

立法委員沈發惠汐止服務處        

立法委員沈發惠國會辦公室        

列席人員:

台北縣汐止市市民代表          陳燈貴

劉榮發

全案以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並於本次所提會議資料「汐科站北側廣場公車灣及機車╱自行車停放區配置計畫」(附件一)為本,與會代表同意就本案達成決議如下:

一、由台北縣汐止市公所執行北側廣場之整體設計、規劃。

二、於簡易設施(含公車灣及機車╱自行車停放區)部分,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籌措經費(共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整),且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另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執行各該工程項目,並應掌握施工期程,自經費核撥後三個半月完工啟用。

三、於用地部分:

(一)可辦理無償撥用部分,由台北縣汐止市公所提出申請,並取具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所核發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後,另檢附相關文件,全案送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呈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完成撥用。因全案有緊急需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台北縣汐止市公所申請無償撥用時一併申請先行使用,以避免延誤工程進行。

(二)須辦理有償撥用部分,將另行協商提出申請,以避免影響全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