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海聽取「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實施成果」報告
刊載者:陳福海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9
陳福海聽取「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實施成果」報告
縣籍立委陳福海聽取「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成果報告」並與法務部江文宏科長交換意見,陳福海表示,該制度於去(98)年9月1日施行,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曾表示,該制度除可避免受刑人於短期刑期間「學好不足、學壞有餘」的缺點外,對微罪者而言無需中斷工作,亦可繼續照顧家庭,同時也可舒緩監所空間,是一項創造三贏的革新措施。
江文宏表示,到今年6月30日止,已有1萬8495位微罪受刑人以社區服務方式替代入監服刑,讓年老父母及幼兒獲得照顧,家庭經濟也不致陷入困頓,並為國庫節省4198萬元的獄政成本。
陳福海表示,行政院長吳敦義曾指示法務部要加強宣導相關制度及措施,擴大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司法政策;而金門鄉親因宴會貪杯酒駕而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所在多有,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為申請制,所以在金門部分法務部也要加強宣導,如此才能彰顯司法單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價值。
附註:目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對象為「微罪受刑人」,所謂「微罪受刑人」是指觸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其中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例如酒駕)最多。只要是宣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案件都可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核准易服社會勞動者,稱為「社會勞動人」,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