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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我師道尊嚴-反對教師甲等考綪設限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05

銓敘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中

央、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就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比例設限達成共識,後由人事行政局函文各縣市政府,明

定考績考列甲等以二分之一為原則,百分之七十五為上

限,自民國九十年底起施行。此一行政命令限制各機關公

務人員考列甲等比例之做法,引起教育界強烈

1.教學品質不能量化

教育是良心事業,教學品質難以量化,考績考核應公平公

正。

2.不應以行政命令為之

以行政命令限制公務人員比例明顯違法,考績結果影響公

務人員權益至鉅,係屬公務人員重要權利之一部分,應以

法律定之。

3.公教考核應分離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廿三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公

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教師考績規定應

與公務人員分離適用法規。

4.法官考核比例

在司法官強力反彈及積極爭取下,考績最高可有百分之九

十可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