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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全民公敵!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21

通訊監察乃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嚴重限制,依本

法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秘密自由不受非法

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然而,依

據法務部所公佈的通訊監察報告書,卻明顯顯示出政府嚴

重侵犯人權,讓人民生活於恐懼之中,這與政府提倡並矢

志以人權立國完全背道而馳,最近政府欲在總統府成立人

權委員會,相互對照起來可說是一大諷斥。從調查報告書

資料中顯示監聽的核發率竟然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五,

由此就可以知道目前檢察機關對於監聽書核發之浮濫,然

而這還不包括國安情報單位與軍方之監聽,浮濫准許監聽

的結果,隱私權被侵犯的己經不只是被監聽的對象,而是

許許多多不特定的第三人。

有鑑於通訊監察之性質與搜索扣押實無二致,均屬對

於蒐集證據之方法,故亦應回歸法院,由法院核發通訊監

察書,以免檢調機關以「球員兼裁判」之心態,濫用通訊

監察權。為免人民陷於白色恐怖,保障人民通訊自由不受

非法侵害,並避免通訊監察成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

爰提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