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全民公敵!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21
通訊監察乃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嚴重限制,依本
法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秘密自由不受非法
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然而,依
據法務部所公佈的通訊監察報告書,卻明顯顯示出政府嚴
重侵犯人權,讓人民生活於恐懼之中,這與政府提倡並矢
志以人權立國完全背道而馳,最近政府欲在總統府成立人
權委員會,相互對照起來可說是一大諷斥。從調查報告書
資料中顯示監聽的核發率竟然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五,
由此就可以知道目前檢察機關對於監聽書核發之浮濫,然
而這還不包括國安情報單位與軍方之監聽,浮濫准許監聽
的結果,隱私權被侵犯的己經不只是被監聽的對象,而是
許許多多不特定的第三人。
有鑑於通訊監察之性質與搜索扣押實無二致,均屬對
於蒐集證據之方法,故亦應回歸法院,由法院核發通訊監
察書,以免檢調機關以「球員兼裁判」之心態,濫用通訊
監察權。為免人民陷於白色恐怖,保障人民通訊自由不受
非法侵害,並避免通訊監察成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
爰提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