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了學校教堂,學生找誰告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修正案記者會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於92年5月26日一讀通過,
刪除原有條文第三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
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
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之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
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第四款:「輔導室得另置具有
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此一
修正將導致學校輔導體系與輔導教師在國中小校園消失!
立法委員郭添財於10/20(四) 於立法院邀集台灣省教育
會、中國輔導學會與中華中等教育學會代表召開「國民教
育法第十條修正案」公聽會。會中針對刪除原有條文第三
款與第四款進行討論。
與會各方表示由於現代青少年行為問題層出不窮,學校輔
導體系一消失,校園內兒童青少年輔導工作將無專業輔導
人員處理,且一般教師在教學負荷沈重,對問題學生的處
理將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如此對於學校在學生輔導工作上
的衝擊與影響甚鉅。
郭添財委員指出當前校園青少年問題行為嚴重,青少年自
殺、少女未婚懷孕、家庭暴力事件…等事件層出不窮,最
需要強化校園輔導工作,使得青少年在出現嚴重困難之
前,就有機會預防或即時得到協助。若在校園內裁撤輔導
室及輔導教師,一群在校園中處於高危險、邊緣化、弱勢
的兒童與青少年,將無人可提供專業協助與輔導。
至於國民中小學自民國五十七年推展輔導工作以來,至今
已逾三十年,學校輔導工作在輔導組織的建立、輔導設備
的充實、預防性輔導工作的推展,以及一般教師輔導知能
的提升等方面已有一些規模與成效。因此如何有效建全學
校輔導體制與精確定位學校輔導機制,應為教育當局繼續
努力之目標,而不是將目前因不健全的學校組織、人事與
制度層等因素,將外界誤以為輔導功能不彰之學校輔導體
制與輔導教師裁撤,使得目前學校輔導工作難以伸展與突
破。
根據一份針對全臺灣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發放「學校輔導
工作的專業定位與組織發展」調查問卷,調查對象包括校
長、主任、行政人員、輔導教師、一般教師、導師、家長
等,據統計,超過八成的受試者認為自己十分瞭解或瞭解
學校輔導工作,其平均工作年資達14.32年。而該問卷設
計旨在探討學校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輔導人員之角色定
位、與組織發展之可行模式。
主要調查發現,
一、輔導工作實施成效: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認為輔導工作
實施成效良好或十分良好。
二、輔導人員角色定位:「特殊性問題輔導諮商工作」被
認為是輔導人員最應具備的能力,其他應具備的能力依序
為「危機個案的處理」、「家長教師諮詢」、「全校性預
防輔導工作」、「一般性問題之輔導諮商工作」以及「精
神疾病傾向之輔介與處遇」。
三、組織發展可行模式:
(一)設置輔導專責單位:近97%的受訪者認為學校應當
設置輔導專責單位。
(二)專業人員資格限制與聘任:近95%的受訪者認為輔
導人員應具備輔導專業背景或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含輔
導、心理、社工等背景),並認為輔導主任應具有專業背
景或相關的實務工作經驗。在人員聘任方面,82%的受訪
者認為輔導人員應當以「專任」而非「兼任」方式聘任。
(三)增聘專業輔導人員:近90%的受訪者認為學校系統
除輔導教師外,需要增加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而進駐
人員的類別,有接近70%的受訪者認為應當是諮商心理師
(68%),其次是社工師(17%)及臨床心理師
(14%)。
立法委員郭添財建議教育部應繼續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校園內設置輔導專責單位,並置專業專職輔導教師若干
名,辦理學生輔導業務,有效發揮具預防性的學校輔導功
能與健全國民中小學校園內學校輔導體制,以避免校園中
的弱勢族群(如:單親、中輟、受性侵、受家暴或行為偏
差…等學生)趨於惡質化、複雜化與年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