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公聽會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8
時 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 點:立法院紅樓第八會議室
主持委員:徐少萍委員、黃昭順委員
出席人員:內政部 余部長政憲
營建署 林署長益厚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李組長玉生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公寓大廈管理科 吳科長敏男
交通部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 郭處長素琴
國家資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游主任啟聰
胡思聰博士 廖美麗研究助理
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
黃委員要求: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加條款
第二十六條
起造人於依前二項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
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對於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事項仍應負
責並負擔管理維護費用。若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本
條例之情勢發生,起造人應為必要之制止或其他防制行
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之改選,未依本條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或規約規定之程序辦理者無效,不得充任管理委員職
務。管理委員屆期未依法改選時,准用本條第四項之規定
辦理。
二、建議增加
(一)法拍屋或已出售之原屋主長期積欠之管理費未繳,
新戶不願承接原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而造成管理委員會
無法追索,造成管委會糾紛及困擾,應明文規範,出售戶
或新購戶辦理過戶前應清償所積欠之管理費。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方執法單位應更明文規定,避
免主管單位互踢皮球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