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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公聽會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8

時 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 點:立法院紅樓第八會議室

主持委員:徐少萍委員、黃昭順委員

出席人員:內政部 余部長政憲

營建署 林署長益厚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李組長玉生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公寓大廈管理科 吳科長敏男

交通部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 郭處長素琴

國家資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游主任啟聰

胡思聰博士 廖美麗研究助理

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

黃委員要求: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加條款

第二十六條

起造人於依前二項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

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對於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事項仍應負

責並負擔管理維護費用。若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本

條例之情勢發生,起造人應為必要之制止或其他防制行

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之改選,未依本條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或規約規定之程序辦理者無效,不得充任管理委員職

務。管理委員屆期未依法改選時,准用本條第四項之規定

辦理。

二、建議增加

(一)法拍屋或已出售之原屋主長期積欠之管理費未繳,

新戶不願承接原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而造成管理委員會

無法追索,造成管委會糾紛及困擾,應明文規範,出售戶

或新購戶辦理過戶前應清償所積欠之管理費。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方執法單位應更明文規定,避

免主管單位互踢皮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