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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育津貼說帖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6

台灣希望工程

─青年教育津貼說帖

壹、源起

青年為未來國家發展的希望,也是未來社會生產力的

中堅,政府既可耗費國家龐大資源於老人福利,為何不能

運用有限資源投注於青年學子,以保障其受教育的基本權

利,並進一步提升國家的人力素質與競爭力。因此,我們

堅定的主張,政府應當儘速發放青年教育津貼,建構可長

可久的「台灣希望工程」。

貳、現有的敬老津貼總經費:519億元

一、老農福利生活津貼 233億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99億元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181億元

四、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6億元

參、研議中的敬老津貼總經費:123億元

一、已領勞保退休老年給付之退休勞工 56億元

二、已領軍公教領取一次退休金者 29億元

三、已領榮民就養給與者 38億元

肆、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負擔情形

一、學生人數(90學年度):1,832,723人

學校級別 公立(人) 私立(人) 合

計(人)

高中 246,108 124,872

370,980

高職 158,009 219,722

377,731

專科學校 48,222 358,619

406,841

(其中五專前三年有94,347人,後二年有80,081人,二專

有232,413人)

大學校院(大學本科) 195,610 481,561

677,171

合 計 647,949 1,184,744

1,832,723

二、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負擔情形(91學年度):

學校級別 公立(元) 私立(元)

高中 15,000 40,000

高職 15,000 40,000

專科學校 35,000 70,000

大學校院(大學本科) 50,000 100,000

伍、現有的青年教育津貼總經費:59億元

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就學貸款利息補貼:25億元

政府

利息負擔(百萬元)

學年度 申貸人數(人) 申貸金額(百萬元) 大專院

校 高中職 合計 利率(%)

88 231,445 8,420

1,118 113 1,231 8.10

89 339,291 14,630

1,800 180 1,980 7.75

90 504,422 20,094

2,417 100 2,517 7.50

(利率:台銀基本放款利率+0.5﹪)

二、大專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4億元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

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仟元。但空

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

金者除外」。(88年資料)

三、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30億元

依「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

學費用減免辦法」之規定,低收入戶(目前全國共約為6

萬戶)及極重度、重度之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身

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生之學雜費

全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十分之七學雜費,輕度身心障礙

者免十分之四學雜費。(90學年度)

陸、現有青年教育津貼之檢討

一、申貸人數為學生人數之27.5%(504,422人÷1,832,723

人),90學年度申貸人數較89學年度增加近17萬人,可見

甚多家庭負擔沈重。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89年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891,445元,若有二子

女就讀私立大學,其學雜費負擔達可支配所得的22.4﹪

(100,000元/人 ×2人÷891,445元),若按戶數五等分位

組計算,最低20﹪家戶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僅為

315,172元,若有一人就讀私立大學院校,其負擔率更達

31.7﹪。

三、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對40﹪免申報所得

及免繳納所得稅者而言,無任何實質助益。

四、依上列所述,現有的各類敬老津貼經費共519億元,

而研議中的諸多敬老津貼經費也有123億元,兩者共計高

達642億元。但攸關未來國家經濟發展、人力素質提升的

青年教育津貼,包括就學貸款利息補貼、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戶學雜費減免三者,卻僅區區

59億元的經費。

柒、建議方案

一、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擴大至高中職及所

有大專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25,000元。

二、低收入戶及父母親為中低收入戶者,就讀固定修業年

限,具正式學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

學校在學學生學雜費全免。

三、父母親為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依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財產檔)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約占全

國總戶數的20%),政府補助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應

付學雜費的二分之一。未受補助者可申請就學貸款。

四、父母親為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

100萬元以下者,就讀二專、五專後二年及大學院校者,

政府補助二分之一學雜費。未受補助者可申請就學貸款。

捌、經費增加預估:126億元

下列新增經費估計,是以不同學校級別及公私立學校

學生人數,以及每人每年學雜費加權計算:

一、綜合所得稅稅收損失(88年資料推估90年):10億元

25,000元×1,832,723×60﹪(綜所稅申報戶比率)×

5.18﹪(核定稅額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

1,424,025,771元(約14億元)

14億元-4億元(現制損失部分)=10億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比率約為60%,核定稅額占綜

合所得總額之比率約為5.18%。

二、中低收入戶學雜費全額補助:11億元

57,000元×110,000×39﹪=2,445,300,000元(約25億

元)

【1,832,723人÷(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大專學生

數4,693,952人)=39.4%】

25億元-14億元(低收入戶補助)=11億元

說明:低收入戶(每戶1名子女,全國約6萬名子女)及中低

收入戶(以5萬名子女計算),合計11萬人(每位學生每年

學雜費約57,000元)。

三、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雜費50%補助:32億元

40,000元×(370,980+377,731+94,347-110,000×

46%)×20﹪×50﹪

=3,169,832,000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100萬

元以下者家戶子女(約占全國總戶數的20%),減免學雜

費50%,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約40,000元。

四、大學及二專、五專後二年學雜費50%補助:73億元

78,000元×(677,171+80,081+232,413-110,000×

54%)×20﹪×50%=7,256,067,000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100萬

元以下者家戶子女(約占全國總戶數的20%),減免學雜

費50%,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約78,000元。

玖、立法行動

一、推動「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將其中有關綜合

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除擴大至高中職及所有

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外,並將扣除額放寬為每人每年

25,000元。

二、推動「青年教育津貼條例」之立法,將身心障礙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家戶財產價

值100萬元以下家戶之子女學雜費補助,儘速予以法制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