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希望工程
─青年教育津貼說帖
壹、源起
青年為未來國家發展的希望,也是未來社會生產力的
中堅,政府既可耗費國家龐大資源於老人福利,為何不能
運用有限資源投注於青年學子,以保障其受教育的基本權
利,並進一步提升國家的人力素質與競爭力。因此,我們
堅定的主張,政府應當儘速發放青年教育津貼,建構可長
可久的「台灣希望工程」。
貳、現有的敬老津貼總經費:519億元
一、老農福利生活津貼 233億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99億元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181億元
四、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6億元
參、研議中的敬老津貼總經費:123億元
一、已領勞保退休老年給付之退休勞工 56億元
二、已領軍公教領取一次退休金者 29億元
三、已領榮民就養給與者 38億元
肆、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負擔情形
一、學生人數(90學年度):1,832,723人
學校級別 公立(人) 私立(人) 合
計(人)
高中 246,108 124,872
370,980
高職 158,009 219,722
377,731
專科學校 48,222 358,619
406,841
(其中五專前三年有94,347人,後二年有80,081人,二專
有232,413人)
大學校院(大學本科) 195,610 481,561
677,171
合 計 647,949 1,184,744
1,832,723
二、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負擔情形(91學年度):
學校級別 公立(元) 私立(元)
高中 15,000 40,000
高職 15,000 40,000
專科學校 35,000 70,000
大學校院(大學本科) 50,000 100,000
伍、現有的青年教育津貼總經費:59億元
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就學貸款利息補貼:25億元
政府
利息負擔(百萬元)
學年度 申貸人數(人) 申貸金額(百萬元) 大專院
校 高中職 合計 利率(%)
88 231,445 8,420
1,118 113 1,231 8.10
89 339,291 14,630
1,800 180 1,980 7.75
90 504,422 20,094
2,417 100 2,517 7.50
(利率:台銀基本放款利率+0.5﹪)
二、大專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4億元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
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仟元。但空
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
金者除外」。(88年資料)
三、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30億元
依「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
學費用減免辦法」之規定,低收入戶(目前全國共約為6
萬戶)及極重度、重度之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身
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生之學雜費
全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十分之七學雜費,輕度身心障礙
者免十分之四學雜費。(90學年度)
陸、現有青年教育津貼之檢討
一、申貸人數為學生人數之27.5%(504,422人÷1,832,723
人),90學年度申貸人數較89學年度增加近17萬人,可見
甚多家庭負擔沈重。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89年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891,445元,若有二子
女就讀私立大學,其學雜費負擔達可支配所得的22.4﹪
(100,000元/人 ×2人÷891,445元),若按戶數五等分位
組計算,最低20﹪家戶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僅為
315,172元,若有一人就讀私立大學院校,其負擔率更達
31.7﹪。
三、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對40﹪免申報所得
及免繳納所得稅者而言,無任何實質助益。
四、依上列所述,現有的各類敬老津貼經費共519億元,
而研議中的諸多敬老津貼經費也有123億元,兩者共計高
達642億元。但攸關未來國家經濟發展、人力素質提升的
青年教育津貼,包括就學貸款利息補貼、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戶學雜費減免三者,卻僅區區
59億元的經費。
柒、建議方案
一、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擴大至高中職及所
有大專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25,000元。
二、低收入戶及父母親為中低收入戶者,就讀固定修業年
限,具正式學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
學校在學學生學雜費全免。
三、父母親為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依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財產檔)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約占全
國總戶數的20%),政府補助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應
付學雜費的二分之一。未受補助者可申請就學貸款。
四、父母親為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
100萬元以下者,就讀二專、五專後二年及大學院校者,
政府補助二分之一學雜費。未受補助者可申請就學貸款。
捌、經費增加預估:126億元
下列新增經費估計,是以不同學校級別及公私立學校
學生人數,以及每人每年學雜費加權計算:
一、綜合所得稅稅收損失(88年資料推估90年):10億元
25,000元×1,832,723×60﹪(綜所稅申報戶比率)×
5.18﹪(核定稅額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
1,424,025,771元(約14億元)
14億元-4億元(現制損失部分)=10億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比率約為60%,核定稅額占綜
合所得總額之比率約為5.18%。
二、中低收入戶學雜費全額補助:11億元
57,000元×110,000×39﹪=2,445,300,000元(約25億
元)
【1,832,723人÷(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大專學生
數4,693,952人)=39.4%】
25億元-14億元(低收入戶補助)=11億元
說明:低收入戶(每戶1名子女,全國約6萬名子女)及中低
收入戶(以5萬名子女計算),合計11萬人(每位學生每年
學雜費約57,000元)。
三、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雜費50%補助:32億元
40,000元×(370,980+377,731+94,347-110,000×
46%)×20﹪×50﹪
=3,169,832,000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100萬
元以下者家戶子女(約占全國總戶數的20%),減免學雜
費50%,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約40,000元。
四、大學及二專、五專後二年學雜費50%補助:73億元
78,000元×(677,171+80,081+232,413-110,000×
54%)×20﹪×50%=7,256,067,000元
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及家戶財產價值在新台幣100萬
元以下者家戶子女(約占全國總戶數的20%),減免學雜
費50%,每位學生每年學雜費約78,000元。
玖、立法行動
一、推動「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將其中有關綜合
所得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除擴大至高中職及所有
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外,並將扣除額放寬為每人每年
25,000元。
二、推動「青年教育津貼條例」之立法,將身心障礙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綜合所得稅免稅戶、家戶財產價
值100萬元以下家戶之子女學雜費補助,儘速予以法制
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