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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協調會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9

【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協調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點三十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出席:鄭三元委員 林惠官委員 傅崑萁委員 金中玉議

員 警政署及警專代表 住戶代表

主席:鄭三元委員 紀錄:譚欣怡

一、主席宣布開會並致詞:

今天召開這個協調會,主要是因為新店市博愛街警

察專科學校宿舍現住戶的問題,這個問題爭議許久.之前,

我已經和謝主任秘書、黃主任秘書特別溝通過,兩位也是

盡量想幫助大家,在法律上站的住之部分,會加以協助.所

以今天請三位律師,在法律方面加以解釋及幫助.也希望今

天能徹徹底底有解決方案,獲得圓滿結果.

二、警政署及警察專科學校方面說法:

1. 目前宿舍處理狀況:

學校目前所經管的眷舍總共有151戶,合法繼續居住的有85

戶,不符合法律續住的有41戶,借住的19戶.其中有幾個狀

況,第一個狀況不符合續住情形,於83年間以將相關陳情移

轉至警政署與人事行政局委以解釋,加以說明.為了繼續追

討宿舍的工作,本校在83年6月間召開專案會議,會後決定

還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第二個狀況,繼續加強和不符合續

住的住戶加以溝通,於88年再度邀請住戶至學校,說明學校

立場.經過之前努力,目前追繳的情形,還有41戶不符合規

定,其中有7戶為調職,沒有任職於警察機關的案件,現已交

由法律訴訟;有28戶經調職後仍在警察機關任職,其陳情已

轉往上級機關,經回覆,還是需應依法繳回宿舍.

三、原住戶之說法:

1.房子已有30多年,都是住戶自己修理,警專不曾出錢修

復.

2.因為沒錢所以無法雇用律師和警專打官司,只好找民意

代表幫忙.

3.政府之前政策並無妥善規劃,造成今天的問題.

4.警專要求搬遷時間太急速,實在無法找到地方搬,也無給

住戶安排退路.有年紀大的退休人員或遺孀,沒錢,也找不

到能住的房子.

5.對於遺眷而言,有些有生活上困難,宿舍只有十坪,環境

不好,又無法在外租屋,現在被限期三週搬遷,實在無法辦

到.

6.由於原先是配住的問題,現在臨時要我們搬出,實在無法

辦到.

7.對於住習慣的退休人員,能否讓他們繼續住下去.

8.可否比照配售國宅方式,來提供原住戶搬遷.

9.或依83年人事行政局的”國有房舍處理辦法”,退休人

員或遺眷若願意自動遷出,應給予補償.能否請警察學校再

考慮一下.

10.法律有不追究既往的原則,有於76年警廣同意住戶居

住,但現在警政署卻不認同警廣的決定,以新訂定的法規來

要求住戶,十分令人懷疑.

11.住戶所居住的房子因為修理而改變原狀,就被要求搬

家.早期台銀或台糖宿舍可以售給配住人,為何管理機關不

相同辦理?且台北市對於此種搬遷的案例,都是先安置,後

搬遷,也沒有很明顯的法律規定,連總統的宿舍都有違建,

但都沒處理,為何對於一部分的法律依法要求,而不全盤考

慮?形成強大是非不明且不公平!

四、傅委員之意見:

現在有很多地方有佔用的情形,都是既不合法也不

合理,但政府都需依長時間協調且安置妥當,才為拆遷.這

些警務同仁與警政署原是系出同門,能否在考量到情理法

之外,更酌加以尊重.因為這些勤務同仁,對於我們國家都

有相當大的貢獻.能否再以其他方式辦理?而不要直接以

採取法院途徑方式.本人認為相當的不適當.而且我們政府

對於警察同仁的待遇一直調降,所以對於家屬的照顧,警政

署的長官能夠多加以照顧.

五、律師團之發言:

1.徐律師:

(1) 目前先要厘清眷舍還是宿舍的問題,這個問題

一般是較沒注意到.因為在早期,眷舍是為配住,而宿舍是

為借住的情況.宿舍主要是職務宿舍,或隨著特殊職務調動

而使用;而眷舍則為政府照顧人員,而採取的折衷方案.由

於眷舍早年存在的背景,是為了照顧特殊族群,因此時至今

日,就有不合時宜的情況發生.但這種落差是不可單純用民

事法出發點來處理.因為行政機關對於宿舍的規定都是片

面性,為行政命令,是不需要立法院審議過的,可自行修改.

這個問題可能涉及政策考量,但說不定是這些規定是有彈

性,可以做調整的.

(2) 有關配住宿舍的問題,是否就一定要將原住戶

趕走,不能夠有相關如:國宅配購,優惠貸款,或繼續借住等

方案來處理.事實上也不盡然.像是軍方有”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早期配住的民眾,他們的房子得以改建,或獲

以相對的配購補助金.

(3) 在調職、離職的觀念上,當初應有其他安置方

式,如:轉宿舍等等,所以才會將之並列於命令上,而不是一

調職或換單位,就被迫必須遷徙.

在以上提到幾點之外,是可以值得警政署的長官去考量.關

於其他比較特別的案例:

(1) 對於當初配住有的公文書,可能因為年代久遠

不易保存或遺失了,而無法提出做合法進住的權利.而現住

人能否在提出其他證明,或許也有幫助.

(2) 對於調職的問題,宿舍應都屬國有財產,應當可

以撥用方式或借用的方式,提供他們來使用.而單純的警察

所服務的機關不一樣,是否可稱之為調職,令人有待商議.

(3) 而年久失修的房子,若因為壞了或倒了,自己重

新蓋好或修繕,其所有權的問題有待商榷,也修繕的費用也

應予補償.

2.劉律師:

(1) 法律面

訴訟應是最後手段.這些原應是契約關係,應以契約模式處

理.是否有借用保證書或契約,若沒有的話,政府機關不可

以事後命令及法律來訴諸既往,變更當初在借住時的法律

關係.

(2) 行政機關行政面

政策面其實,原本政府就是要照顧公務員的終身,為何不能

以當初制定政策的目的來處理?不要互相傷害.

總而言之,並不是透過訴訟的手段才是唯一的

辦法,如此做只會兩敗俱傷.還可以有其他方式來處理.

3.黃律師:

(1) 調職的定義為何?其是有解釋空間.如果因為

他調職,政府不配給他其他宿舍,只是因

為他已經有宿舍可住,而到他退休之後,而因此喪失相關住

宿權益.在這方面,政府機關應該

有解釋的空間來處理.

(2) 於辦法公佈之前,警察宿舍可以住到退休往生

之後,但因為新辦法頒布,而喪失這些權利,而享受不到新

辦法的權益,而不利方面,他們就要承受,實為不合理.政府

應該考量到當這些行政命令改變後,原來這些住戶的權益

應予補償,這些部分應該全盤考量.執行有執行的辦法,或

是大家可以協議以其他方式來遷移宿舍,不一定要到訴訟

方式處理.

五、林委員的意見:

有幾個問題來請教一下警政署.其實在72年以前,

所有的宿舍都是配住,72年後因為會影響後進人員權益,所

以宿舍就改為配住取消,只剩借住及職務宿舍.原來配住是

可住到夫妻雙亡與兒女成年,其無法再繼續配住條件為,住

往國外或為空戶.對於72年的住戶你應予維持住.

警察同仁若因職務變動而輪調,於新單位申請宿舍

時,需放棄原有宿舍,若無則可保留原來宿舍.因為這是現

有住戶應有的權益.這些警察同仁都是弱勢族群,是需要你

們長官多多關心.

六、謝主秘的意見:

1. 立法院能否推動如軍人一般有”眷村改建條

例”,來保障警察權.

2. 因為監察院每半年檢討催討情形,所以行政院

對於下面機關會加以要求,而不得不向住戶追討宿舍.對於

各位的案件,我們也會帶回,儘量為大家爭取.

3. 調職的問題牽涉到中央、省、地方的財產問

題,所以才有這個辦法處理,而必須依人事行政局命令來解

釋說明.

七、結論:

1. 宿舍是政府的福利措施,不可視為權利,但是

今天面對退休人員或遺眷,被法院訴請遷出,

居住問題頓失棲身,警政署應面對此問題,加以檢討並提

出改善方案。

2. 調職人員應遷出宿舍,有關調職之觀念應予釐

清。都是在警界服務,自台北調往台中,豈能稱為調職,

這種規定有違常理,而且苛刻,應該視為「相同服務單

位」。

3. 配住宿舍與警察單位有契約行為,如果還在警

界服務,就有法律契約效力,即應依法來處理。

4. 這些警界視為違規宿舍,建議發給搬遷補助

費,或按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依公教補貸額

度發給補償費,不會令眷屬及警察同仁再沒錢又無處搬遷

之情形下,毫無生路。

5. 傅崑萁委員負責詢問人事行政局有關調職的定

義,鄭三元委員負責協調此案件,林惠官委員負責公務人

員老舊眷村改建事情。

6. 並希望未釐清相關之定義前,警政署能放緩追

討之程序,以免傷及善良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