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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第二次協調會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31

【警察宿舍眷戶住居權】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星期五﹚下午二點三十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出席:鄭三元委員 林惠官委員 傅崑萁委員 鄭美蘭委

警政署主任秘書謝秀能 專委郭榮森 科員張志堅

警專主任秘書黃書郎 人事行政局簡任視察周駿台 國會

聯絡人廖讚豐

住福會組長費廣業 劉曦光律師 住戶代表

主席:鄭三元委員 紀錄:譚欣怡

一、主席宣布開會並致詞:

對於博愛街的情形,相信各位鄉親也十分關心.目

前法令對於”調職”者兩個字,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今天為

了這個案子,第二次召開協調會,事實上應該有一個結果出

來,這樣對於大家也才有交代.

二、人事行政局:

89年,在「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與第246條中

有相關規定.對於72年之前”配住”宿舍,之後已經沒有配

住宿舍,要居住眷屬宿舍,要有一定的合法性,可以續住至

處理時為止.但在借住時,資格產生變化,即不符合合法借

住人之條件,不符續住資格.所謂的合法借住人的資格為:

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若子女以成年,但配偶仍在,也

依舊可以續住.但以成年子女並不符合續住之條件.此外,

現時宿舍管理機關,應看登記於何機關名下,而由其機關處

理.

林委員:”配住”與”借住”其實並不相同,現在所解釋

的情形,都是以”借住”的情形而論定.目前宿舍情形都沒

釐清清楚,而實際上應該警政署釐清清楚,以便處理.

三、警政署與警察專科學校:

目前與宿舍住戶訴訟的機關,應該是以宿舍登記

於誰名下,而以其機關向民眾討回.我們也會依照相關的方

面來辦理.至於剛才所提到調職的問題,人員調至哪個中央

或是地方機關,他們所住的宿舍就是當地地方政府或是中

央機關的財產.所謂的”調動”,依照69年7月19日行政院

規定:機關與機關之間,其有各自獨立規定,及獨立預算,

人員就算是調職.

鄭委員:目前由於每個案子所針對的機關都有所不同,

有”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警政署”、”保

六總隊”與”警廣”,希望之後能做個整理,以便將來行

事.況且,這些警察同仁都是在警察單位內調,是否能算調

職?

四、劉律師的說法:

1. 就目前法律而言,並無對”調職”或’轉任”

有明確的定義.由於目前定義未明確,而造成公務機關時常

會有這種類似案子發生,所以我建議:是否人事行政局

將”調職”的意義再詳加以解釋,因為其範圍太廣泛,或者

是修法將其列為排除條款亦或廢掉.

2. 因為有些宿舍住戶已經至訴訟程序,則是否可

以讓警政署延遲一段時間執行,等到法律修改完成.

傅委員:警方目前士氣低落,若現職人員見到此事,心中將

作何感想?今天處理這個案件,不外乎就是情、理、法,若

現在就要求住戶搬出去,他們將無路可去.而如今警政署對

於住戶,告了也就告了,如今是否能全部以一個通案來處

理,不要執行搬出.事實上,台灣今日所有單位都有佔用的

情形,若要執行的話,就全國一起執行.

鄭委員:軍方都會為眷村爭取權益,為何警政署不能好好

替這些宿舍住戶思考一下?希望人事行政局在對於”調

職”的情形,再做清楚的解釋.

五、住戶的意見:

1. 希望長官能為我們著想,因為我們都已經是老

弱殘虛了,長官能否為我們考量,讓我們多住幾年.

2. 警察宿舍管理辦法與事務管理規則衝突,若拿

我們來開例,其實不恰當.

3. 我們希望單位長官不要拿法律壓人,最主要的

是能夠讓這個協調會有結果.

4. 何謂”依法行政”?因目前對調職並無明確定

義,既無法律規定,所有官方解釋只有行政命令,讓我們住

戶無法理解?

5. 在民國72年5月12日,台灣省警總字49468號函

轉行政院發布的”台北地區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計

畫”,當中有提到處理相關房舍之規定.當時博愛街的土地

有公告的處分,可以”已建讓售”的方式,讓給原配住人,

但自72年至今,遲無下文,住戶們也在苦苦等候,現在又要

我們三個月內搬遷,完全讓我們無保障,明顯違反行政法上

之信賴保護原則.

6. 現在大部分住在宿舍的人,大都年紀老邁,能否

最起碼給老年退休人員一個安穩的生活.

7. 在4月19日協調會時,當初有和警校達成協議,

暫停訴訟程序.但是,不斷有住戶接到法院開庭通知,這令

我們十分失望.

六、結論:

1.人事行政局對於”調職”要有清楚的定義.

2.警政署對於博愛街於各機關及配住、借住的情形釐清.

3.住戶能上訴的就上訴,儘量拉長時間,讓事務官能夠經過

這邊充分的溝通後,再進行.

4.可否與住戶協調,訂出時間,延長幾年居住期,或是將宿

舍賣給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