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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安康新村遷建問題」協調會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5/11

立法委員鄭三元為「新店安康新村遷建問

題」協調會紀錄

一、 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一

○:○○

二、 地點:立法院第八會議室

三、 主持人:立法委員鄭三元 記錄:連聰德

四、 出席人:台北縣議員金中玉、國防部眷服處王

德寰上校、李澍民少校、後備司令部陳福山中校、台北縣

政府人事室衛正倫課長、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林作振課長、

郭進榮技士、新店地政事務所李明傑課長、安康新村自治

會王國樑會長及住戶代表廿餘位、指導律師劉曦光

五、發言摘要:

(一)安康新村王國樑會長:本村自治會有五大訴求:

1.原眷戶房屋改建期間之房租補助費,法有明訂,請照章

執行。

2.房地總價應依完工時之公告現值讓售,經八十二年二月

台北縣府縣務會議及八十二年十一月台北縣議會通過

3.使用面積根據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縣

府提供「限公務使用」之八筆土地謄本,該權狀已在縣府

要求下於八十一年六月經法院認證,為九一八四平方公

尺。

4.編制上安康新村應分配之房子,包括五十四戶原眷戶及

一戶自治會共五十五戶,但縣府只配給五十四戶

5.搬遷補助費,搬出搬入各一萬元,每戶二萬元,五十四

戶共一○八萬元,請依協定發還

(二)台北縣政府人事室課長衛正倫:

此案自八十二年協調至今,本室已歷任三位主

任、五位課長、六位承辦人,依書面資料,安康新村改建

有四項要件,○1縣有土地○2地上物是眷村所有○3縣府

撥款支付工程費○4改建為公教住宅,所以不適用中央眷

舍處理辦法有關規定,或國防部與台灣省政府合作興建國

宅協議書,同時也不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新

制),而是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舊制)處理,因四項特殊要件,而不能通盤適用舊制,

應以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協調會記錄為準,雙方遵守。

茲答覆王會長如下:

1.房租補助費不列入工程成本,未如期完工且可歸責建商

者,延期房租才由建商承擔。

2.土地計價是以專案提估方式辦理。若依公告現值加四成

約六?一億元,若以購地成本(約三億多)加上六十九?

三%補助款(二億多),作土地計價成本,約五?四億

元,比加成少七千萬元,介於加成與未加成之間,尚稱合

理,不致造成眷戶負擔。

3.土地使用面積在八十八年會勘即列明為七三四一平方公

4.自治會不是自然人,新制亦未認定應配房,當初列冊亦

僅五十四戶,未含自治會

5.搬遷費依舊制,搬出搬進各二千元,後提高為一萬元,

只給遷入未給遷出,實務上未列入工程成本

(三)後備司令部陳福山中校:

改建案原屬國防部軍務局,後來才改隸本部。

此案適用何項辦法,宜先正本清源。

(四)新店地政事務所李明傑課長:

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依縣府來文辦會勘,依前

承辦成果報告,八筆土地中有二筆非全額,總面積雖有

九、八六六平方公尺,但使用面積為七、三四一平方公

尺。

(五)安康新村王國樑會長:

八十二年九月五日、十一月廿三日縣府行文校

對面積,給予的八筆權狀已確定總面積為一○、七七二平

方公尺,扣除眷村非使用部份後為九、一八四平方公尺,

權狀並蓋關戳「限公務使用」。本村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改建拆除,夷為平地,事後(八十八年)如何會勘

丈量?

(六)台北縣政府城鄉局林作振課長:

當年是人事室主辦會勘,城鄉局只負責代辦工

程,使用面積誤差,或許是未會同眷村,致生認知誤差,

且因事後道路地逕為分割,是否因分割而有出入,最好依

測量原圖與原眷村圖籍套圖比對,以求真象。

(七)台北縣政府人事室課長衛正倫:

本府是根據地政所丈量使用面積認定,公崙新

村因前述四項要點改建公教住宅,不適用舊制試辦要點,

認知有差距,要更正非職權所及,惟一途徑是行司法訴

訟。

(八)台北縣議員金中玉:

本案縣府硬拗,曾多次溝通,縣府希望循司法

途徑,住戶勝算大,若判勝縣府亦有著力點,才有退讓依

據。

(七)劉曦光律師:

1.從資料研判,縣府違反了協調會內容,例

如,搬遷費認列成本,房租補助費卻列入購屋補助款

2.基於政府機關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認

定改建面積折計補助款六十九?三%時,未予加成,眷戶

買回時卻要加計四成,道理說不過去

3.既然比照老舊眷村改建試辦要點,則房租、

搬遷費均應比照給予

4.工期延期須釐清責任歸屬,非天災、變更設

計…等,建商應受逾期罰款;本案逾期部份是因變更設

計,且經縣府同意,住戶無故多付出逾期房租,縣府應自

行吸收。

(八)眷服處綜合計劃科科長王德寰上校:

司法途徑不經濟,不如循行政訴願、訴訟,但

亦非上策。建議由本處與後備司令部長官,就八十二年縣

府、縣議會決議,與縣府溝通;國防部與縣政府都是誠信

機關,既然比照中央公教及試辦要點,就應根據辦法的精

神保障眷戶最大權益。

依試辦要點,房租補助每月三千元,搬遷補助

五千元,搬出入共一萬元,住戶多拿了房租補助,可是縣

府卻少給了土地(購屋補助款),依要點,應按認證、地

籍謄本、縣府核定建物完工日當年之公告現值之六十九?

三%,給予眷戶購屋補助款,除了補助買新房、老眷房超

坪兩科目外,不得動支,也不扣房租補助及搬遷補助。

六、主席結論:

請國防部眷服處會同後備司令部、眷村代表,與

台北縣政府相關單位先行溝通,取得共識後,行文台北縣

政府,就本案尋求最佳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