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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所淪為外國人監獄?公聽會 刊載者:鄭國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20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7條所訂定的「外國人收

容管理規則」所設立的外國人收容所,目前除了直屬警政

署的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之外,尚有各縣市警察局自行設立

的「外國人收容中心」。而進入收容所的外國人乃是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36條規定,因被被強制驅逐出境或逾

期居留等規定而需強制收容者。因此,收容所應該僅是外

國人在被強制驅逐出境,前往機場前的暫時棲身之處。

但是目前收容所已經淪為檢警雙方便宜行事的人權漏

洞,許多檢察官竟然下令要求警政單位對於明顯不符收容

條件的外國人,開具收容令,以「收容之名,行羈押之

實」,造成該收容所淪為「外國人監獄」的違反人權亂

象。鄭國忠委員深感此違反人權的亂象,影響台灣國際形

象,特與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舉辦公聽會,邀集相關行

政、司法單位,以及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共同為此問題

把脈。

討論題綱:

一、目前實務上有部分檢察官假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其

作法是否妥適?

二、收容機關配合檢察官便宜行事,是否違法失職?

三、收容機關不斷延長收容期限,甚至達數年之久,法制

上是否有疏漏?

四、法院將規範『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提審

法,限縮解釋為『人民因犯罪嫌疑被司法機關逮捕拘

禁』,是否有違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五、外國人被不當收容難以折抵刑期或請求賠償,是否妥

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