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92年4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00
【地 點】:立法院第 會議室(群賢樓 樓)(濟南
路一段一號)
【主 持 人】:立法委員穆閩珠
【與會單位】:法務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警政署、
台北市民政局、台北市議員、學者、台北市里長代表等
隨著社會犯罪率越來越高,在社區中裝設監視器已是
一種普遍的現象,再加上許多發生的刑案都是由於社區的
監視器拍攝到嫌犯的畫面,而成為提供警方重要的破案線
索。但是如果監視器的裝置地點未經審慎評估,同時監錄
主機和影像資料未能有效管理的話,將嚴重侵害民眾的隱
私權。
以台北市為例,目前台北各里辦公室在市區內設置
4762部的監視錄影器,各里設置的監視錄影器,屬於區公
所的財產,維修由各里辦公處負責,維修經費則由里鄰建
設經費支付。台北市警局過去推動「網路新都」,也由各
派出所在轄內選定四個治安疑慮場所裝置閉錄監視器,並
且在各警局大門周遭裝置監視器,以保障轄區安全。但
是,對於監視器的裝設如何規範與管制,並沒有明確的法
令依據,同時,廣氾的監視器裝設,也引起民眾對於監視
器侵犯隱私的質疑。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對於無故利用工具或設窺
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可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明確說
明為保障為個人基本人權,而享有「獨自」、「隱密」之
「自我私領域」,排除他人不法侵犯。
目前,對於監視器的裝設沒有立法規範,由各縣市政
府決定,造成各縣市標準不一。因此,在「維護社會治
安」與「個人隱私權」保護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與立法
規範?立法委員穆閩珠邀您一起共同討論!
【討論題綱】
一、「監視」與「偷拍」的界限與界定。
二、法律對於「維護社會治安」與「個人隱私權」保護兩
者之間應如何平衡?
三、監視器的裝置地點、監錄主機和影像資料應如何規
範?
四、警政與社區監視器應如何結合統一規範?
五、中央與地方對於監視器裝設的主管權責應如何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