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修法草率、草菅民權,何去何從?
醫師法修正前法規依據:
自七十九年度起迄今,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
點,及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應考資格
規定:
國外(除美國、日本、加拿大、歐洲、南非、澳洲、紐西
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
育委員會︵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辦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
︵USMLE︶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FMGEMS︶︵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
臨床醫學考試及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辦理之第一、二階段考試者外)各大學醫
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均須通過本部辦理之「國外
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經甄試合格者,
始認定其學歷。
意指採認學歷之途徑有二: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
學歷甄試』。 或
二、通過美國醫師(牙醫師)執照考試,國外醫學系畢業生
醫學科學考試。
醫師法修正後法規依據:
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醫師法修正案,經總統公佈實施;新
增之四條之一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
日本、加拿大、歐洲、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
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意指:持九大地區以外國家之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
生,只能在學歷甄試通過後學歷才能得到承認。
不知是有人刻意運作刪除,或不慎遺漏原先可以以具世界
性公信力、高水準、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可,之美國
醫師牙醫師執照考試通過後即認定學歷乙案;此舉不但影
響廣大學生權益,更淪為國際笑柄。
今天否定世界性執照考試、明日加入WHO進度趨緩。
想接軌「世界衛生組織」、卻否定美國醫師執照考試,將
淪為國際笑柄
◎劃地自限、自斷窗口,醫療科技如何再提升。
◎我們要求公平對待,不要黑箱作業。
強烈表達我們的三點訴求:
一、修改現行的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增訂條文。
二、維持原教育部及考選部之海外醫牙學歷認證及甄試要
點。
三、訂定醫師法施行細則,恢復美國醫師、牙醫師執照考
試認證制度;讓台灣醫療水準再提升,多參與世界性執照
考試與研究。
共同推動早日加入聯合國國際衛生組織。
我們質疑│修法過程,暗渡陳倉,為己之私、劃地自限。
現行醫師法修正案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由總統公佈施
行,在當初的行政院提案條文內,並無第四條第一款之增
訂條文。∩內容: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
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
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
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衛生
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二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逐條審
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主席賴清
德委員曾說:考美國醫師執照,也是需要先考ECMG。衛生
署的黃富源副署長說:對。賴主席表示:ECMG也是相當於
學歷甄試。在考選部專技考試司林光基司長說明時表示:
目前可以來應考的國家除了這九大地區及國家以外,假如
是取得這九大國家以外的醫學系學歷,但經過美國外國醫
師甄試、USMLE考試及格,一樣可以報考國家的醫師考
試。賴主席問:不用在經過教育部的甄試?林司長回答
說:對。
另在醫師法修正案公佈過後,有關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與原
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條有所出入。依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發函衛生署:台九一
高二字第九一00二九二八號表示:.......第四條
第一款規定,未提及美國醫師、牙醫師執照二階段考試,
較教育部上開要點之規定為嚴格,此是否具特殊理由?其
適用上可否由 貴署以行政解釋或以他法︵如:再行修正
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維持目前本部上開要點對九大地區
以外國家醫、牙學系畢業學歷之採認原則,以維護考生之
權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由行政院衛生署復函教育
部;衛署醫字第0九一000三二三三號函有關醫師法第
二條至第四條之一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其內容中言
明:依醫師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與教育部所定國外學
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點間之差異;建請修正上開要
點,規定經上開考試及格者,視同取得美國學歷或視同學
歷甄試通過,以配合第四條之一規定。
鑒於前述教育部與衛生署往返公文之研議共識,懇請立法
委員諸公,鼎力協助、盡速推動、傾聽我們的三大訴求:
一、修改現行的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增訂條文。
二、維持原教育部及考選部之海外醫牙學歷認證及甄試要
點。
三、訂定醫師法施行細則,恢復美國醫師、牙醫師執照考
試認證制度;讓台灣醫療水準再提升,多參與世界性執照
考試與研究。
在台灣正積極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際,秉持著醫療無國
界,建立全球醫療網,逐步提升國內的醫療水平與國際優
秀的醫療人才養成。讓這些在海外就讀醫牙學院的學生在
通過國際性執照考試後有著公平的機會、返國參加執照考
試、不應草率行事,讓這些優秀人才消失在台灣的醫界,
應該是以更務實的做法要求本國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生、多
加強外語能力及多參與國際性醫學執照考試。來推動加入
世界衛生組織,共同提升國內的醫療水準與世界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