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第二會議室(濟南路一段一號四
樓)
主 持 人:穆委員閩珠
會議記錄:劉良驥(穆閩珠委員助理)
會議重點紀錄
一、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楊常務理事岸邊:
(一)建議穆委員連署提出此法案。
(二)請穆委員建議國民黨將此法案列為政黨協商優先法
案。
(三)請穆委員建議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排定本法案立法程
序時間表。
二、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劉理事長守志:
建議本法案名稱「福利」二字可否改為「權益」或
「權益保障」,以免被誤解為「錢坑法案」。
三、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羅副主委文山:
同意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劉理事長守志的說法,建議本法
案名稱「福利」二字改為「權益」或「權益保障」,以免
被誤解為「錢坑法案」。
四、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梁副主委世銳:
(一)本法案名稱不妨改為「退伍軍人法」。
(二)政府應給予退伍軍人組織補助,以維持基本開銷及
人員之運作。
五、中國國民黨黃國樑黨部王執行長振涪:
(一)本法案名稱「福利」二字容易被誤解為「錢坑法
案」,應改為「權益」或「權益保障」,比較容易推動。
(二)草案第二條將「義務役」官兵納入,難以彰顯職業
軍人對國家之貢獻,建議取消「義務役」之部分。
(三)草案第九條主張政府補助退伍軍人社團將使退伍軍
人社團林立,競相要求補助,應審慎研究,合理規範受補
助之退伍軍人社團範圍。
(四)草案第三條關於退伍軍人福利「就學」與「就業」
輔導之部分要加強並確實辦理,不可淪為口號。
六、立法委員穆閩珠:
(一)本次座談會目的在於多聽取各方之意見,作為草案
修正訂定重要之參考依據,感謝各位長輩的指導,我們慧
尊重大家的意見,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
(二)聽取各位在本次會議的意見後,我們將與退輔會協
商並與專家共同研議,為退伍軍人爭取應有之權益,並訂
定合理可行之草案。
七、榮民榮眷基金會吳執行長紀陞:
本基金會係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依據「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設置,主要業務有四:
(一)榮民亡故後大陸親人領取遺產之審核。
(二)青函榮民榮眷子女就學之教育補助款。
(三)榮民急難救助。
(四)榮民之福利與服務:諸如,中風、癌症榮民之照
顧,殘障榮民之照顧,榮民遺眷之照顧。
請各位多支持榮民榮眷基金會,榮民榮眷基金會的八位成
員也會竭盡所能為榮民榮眷服務。
八、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劉理事長守志:
(一)義務役官兵一但遇到戰爭時,也必須為國家拋頭顱
灑熱血,隨時有為國捐驅與奉獻之可能,不應排除在適用
範圍之外。
(二)本草案名詞定義要清楚,諸如「義務役」、「自願
役」、「退伍軍人」等名詞,務必給予明確之定義。
(三)本法案立法不應影響退輔會現有之任務,要與退輔
會多溝通,加強服務退伍軍人。
九、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高組長宗仁:
退輔會要照顧退伍軍人,不該反對此案,外界更本該將此
案視為「錢坑法案」。
主席(穆閩珠委員)作成會議結論:
(一)本法案的名稱可以討論,若是「退伍軍人法」,範
圍較為廣泛,必須更從長計議,更深入邀請各方專家共同
研議;若是「退伍軍人權益法」就較為簡單,更動之範圍
也較少。
(二)本法之範圍以及相關名詞之定義必須明確,其立法
精神何在,更是我們未來推動立法時必須仔細推敲思考之
處。
(三)退輔會應給予全國性之退伍軍人組織--「中華民
國退伍軍人協會」總會經費之補助,共同推動退伍軍人福
利與服務工作之進展。
(四)感謝各位長輩與先進蒞臨指導,本席與我們的團隊
一定努力推動退伍軍人權益保障之立法工作,以答謝各位
的支持。未來也請各位長輩與先進多提供意見,給予我們
指導、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