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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藐視國會?立法規範!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5

【時 間】:91年0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地 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4貴賓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穆閩珠國會辦公室

【主 持 人】:立法委員 穆閩珠 (電話:2358 6656

傳真:2358 6660)

新聞稿:

針對近來許多部會首長拒不到立法院備詢,引發立委反彈

並斥為「藐視國會」一事,立委穆閩珠25日召開記者會表

示,將提出「行政院政務人員免職條例」草案及「政務人

員法」草案,以規範政務人員,使其無從逃避國會之監

督,確保立法權制衡之力量,避免行政權恣意擴大,成為

一隻不受約束的「巨靈」。

穆閩珠表示,民主制度的建立源自於人們不信任政府的歷

史。由於不信任政府,對政府滿懷戒心,唯恐政府變得過

於強大,甚或濫用權力侵犯人民的自由,所以設計出權力

分立、制衡的制度。事實上,責任政府之精髓所在,即在

立法與行政相互尊重與彼此制衡。如今我們的部會首長卻

可逃避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之監督,輕易的藐視國會,這

無疑是對民主制度最嚴重的戕害!

穆閩珠說,為了確保民主制度的長遠發展,她將提出「行

政院政務人員免職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法」草案,分

別規範行政院政務人員、以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政務人員,

為國家建立一套可大可久的制度!

穆閩珠認為,隨著憲政制度的成長,立法院對政務官行使

同意權的範圍已擴大,包括監察委員、考試委員與大法官

以及監察、考試、司法三院之院長、副院長等要職,皆需

經立法院同意產生。立法院唯獨對於行使監督權力之對應

主體行政院,無法行使同意權。基於此,制訂「行政院政

務人員免職條例」,將行政院長以下的政務官納入範疇,

若不適任則免去其職,確有其必要性;而且可藉此機制及

時解決政治衝突,化解朝野對峙之僵局,減低社會成本之

耗費。

至於此次「藐視國會」事件的兩大要角--總統府秘書長

陳師孟以及國安局蔡朝明局長,倒底要不要列席備詢的問

題,穆閩珠表示,除了凸顯現行憲政體制上的混亂,也凸

暴露出總統府「有權無責」的矛盾。基於民主憲政權責相

符的原理,制定「政務人員法」,將中央政府機關首長以

外的政務人員納入監督之範圍,將更能落實「權責相符」

的責任政治精神!

穆閩珠進一步說明,「行政院政務人員免職條例」草案適

用對象應包括:行政院長(不含)以下的所有政務官,包

括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秘書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副

首長,以及其他相關政務人員。但不應包括其他各院之政

務人員。至於行政院長之免職規範,因憲法增修條文第二

條中,已有立法院對行政院「不信任案」之設計,故不應

列入。至於立法院對政務人員之免職要件,則應力求謹

慎。其具體規範如下:一、應由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議

決,某位政務官「藐視國會」,或係立法院之「不受歡迎

人物」。此係先決條件。二、繼則應經由立法院院會過半

數委員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決議,免去

其職。三、該員於免職後三年內,不得再擔任行政院之政

務職。

至於「政務人員法」草案,穆閩珠解釋,鑒於目前國內政

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與義務等事項,或

尚付闕如,或散見於相關法令之中,迄無統一完整之法律

規範,遂致適用上屢生困擾。因此,制定「政務人員

法」,使爾後所有政務人員之進退、行為分際、權利義務

等事項納入規範,以確保民主法治之貫徹。其中,總統、

副總統、行政院長、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正副院長

等,及其它憲法或法律上設有固定任期之政務人員(考試

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審計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不受此法規

範,其餘政務人員,除自行請辭之外,有下列各款情勢之

一者,應辭職以示負責: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

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二、對部屬執行

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三、言行重大瑕

疵,影響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四、符合「行政院政務人員

免職條例」規定應去職者。五、遭監察院彈劾通過者。

最後,穆閩珠強調,如果政府官員認為赴立法院備詢耗費

的時間太多,應予精簡,大可透過執政黨團在立法院朝野

協商中,充分表達,並透過修法、內規等制度化措施予以

落實。但絕無讓立委在法定質詢時間空等的道理。這不但

是對立委和立法院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對憲政民主與制衡

機制的戕害。一個膽敢藐視國會的政府首長,在任何情況

之下,都不可能是一位有為、有守、負責任的好首長。

法律參考條文:

「行政院政務人員免職條例」草案相關條文:

政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立法院得設專案小組,向行

政院及其他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審

查報告送抵立法院院會後,得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記名投票同意,提請行政院長免除其

職:

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之執行發生重大失誤,致國家

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

二、對直接所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致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者。

三、政務人員或其三等親屬有藉其職權牟利或圖利他人之

情事者。

四、言行有重大瑕疵,影響個人或所屬機關聲譽者。

五、遭監察院彈劾通過者。

六、無正當原因,屢次缺席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者。

「政務人員法」草案相關條文:

政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記名投票同意,提請該單位最高首

長免除其職:

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之執行發生重大失誤,致國家

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

二、對直接所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致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者。

三、政務人員或其三等親屬有藉其職權牟利或圖利他人之

情事者。

四、遭監察院彈劾通過者。

五、言行有重大瑕疵,影響個人或所屬機關聲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