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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穆閩珠為捍衛文大校譽而戰 」記者會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1

新聞稿:

一、事關學術良知、無涉男女風月

蘋果日報對文大前校長林彩梅母女論文抄襲案之報

導,總喜歡將焦距設定在男女感情,緋聞外遇等醜聞八

卦。甚至扭曲事實,轉移焦點,無益於全案學術道德,師

道尊嚴之維護,令人遺憾。

為感於還原真相,端正視聽之必要,更為維護學術風

氣及教育界莊嚴學府之聲譽,必須站出來講清楚、說明

白,對社會有個交代。

二、以私害公 有違師道 傷害校譽 不仁不義

林彩梅於民國75年8月以前,在淡江大學任系主任,8

月至文大專任,身兼三職:企管系主任、企研所所長、商

學院院長。爾後又升為教務長,並擔任十年校長。可謂深

獲提攜,極受重用。

其女蘇翠芸於民國76年4月,以美國大學理學士背

景,報考其母主持之企研所碩士班。錄取後經三年畢業,

始終未表明母女關係。其間一切考試、命題、評分等等相

關事宜,未曾辦理任何迴避或報備程序。直至經人檢舉揭

發涉洩題、舞弊、循私不公等弊端,亦未誠摯回應,明確

交代。至教育部裁定其女碩士論文抄襲其母舊作,行文校

方撤銷其碩士學位;另要求文大董事會議處林前校長之違

失。此事之演變,已顯然成為學術界譏諷之笑柄,錯誤之

示範。對文大學術地位,教育形象,傷害極大。

三、違法包庇 黑幕重重

1、蘇君論文涉抄襲案,教育部91-4-18及91-4-29正式行

文追查,校方何以未依規定交學校博審會審議?卻於91-

5-1直接交國企所以開所務會議方式,並選定三位校外老

師評定蘇君論文為「難謂抄襲」。此項作法出於何人指

示?裁決?

2、該項報告91-5-12出爐,趕著送交91-5-13臨時董事會

討論。董事會否決不接受,認其過程有問題,結論受質

疑,舉手表決,九票否決不接受,校方卻將該報告逕行函

送教育部,企圖搪塞過關。此作法是出於何人指示?命

令?

3、教育部91-4-29來函之說明二,明文指示文大董事會:

「有關本案之調查,請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相關

親等人員應迴避之原則辦理。」卻何以一直未將林校長停

職,以便進行較課觀、公正之調查?林彩梅身為現任校

長,已達十年之久,此事關係學術良知,師道尊嚴及文大

校譽,董事會應客觀謹慎處理,以昭公信。

4、林彩梅身為校長,事涉自身母女弊案,為何始終不知

自律、自愛、自清,自行迴避、靜候調查?反觀校方動作

頻頻:

91-6-17 送蘇翠芸答辯書(二頁)

91-7-12 董事會行文教育部,強調大學自治,爭取由校教

務處來處理。

91-9-04 再送蘇翠芸答辯書(十七頁)

91-9-06 送三位校外委員補充報告(七頁)

91-9-11 法學院教授奉諭研提蘇案相關參考建議

91-9-25 文大博審會開會表示無適當法源據以撤銷蘇君碩

士學位

91-11-04文大回覆教育部謂:依據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無由撤銷其碩士學位

91-11-05文大董事會行文教育部重申該次博審會決議:無

法源據以撤銷蘇君碩士學位

91-11-17文大董事會召開董事會議討論該次博審會決議

在教育部91-8-09正式行文認定蘇君論文抄襲,要求校方

依相關法令處理之後,這些作為是何人指使?合理合法

嗎?

5、教育部91-10-17及91-11-18分別函告文化大學及文大

董事會應依法處理撤銷學位,及儘速議處林彩梅之違失

案,並申言將以私立學校法處分學校,事態已漸嚴重。

6、文大董事會已於91-12-3開會投票表決,12票贊成解

聘。該次會議紀錄不但壓後不報,亦不依法於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另以召開92-12-17臨時董事會議,企圖翻案。未

能如願,其紀錄亦壓後不報,再召開91-12-30臨時董事會

議,以再確認決議文為事由,臨時卻以覆議案、申誡案、

及慰留案強行闖關。遭致教育部來函糾正,並裁定91-12-

30之會議無效。

7、91-12-31第三次臨時董事會議,明知程序有問題,因

為連91-12-3之解聘案紀錄尚未報出,就搶先以專案報呈

91-12-30之翻案結果,企圖以申誡取代解聘。以上種種,

違法亂紀之行,令人咋舌。

8、文大董事會依法解聘林彩梅校長之職,其教授之本職

仍在。林彩梅民國25年次,已逾65歲退休年齡,並已兩度

辦理延長服務。值此風風雨雨,醜聞之說甚囂塵上之際,

再回聘為商學院之院長,完全違背董事會解聘校長之基本

精神及維護校譽之苦心,真是匪夷所思。

四、記取教訓 檢討反省

看到文大師生校友受到無辜的傷害,心中感慨萬千,

文大應記取此番教訓,深切檢討反省。

師生共股,母女抄襲,以私害公,敗壞學風,傷害校

譽,其有違師道情節重大,已屬「教育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七所規定之情事,並嚴重違背文大「教師聘

任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四。已符合第十一

條之規定處理。文大董事會已於92-8-18通過決議組成專

案小組,再調查林、謝兩案,並行文校方,責成校長李天

任將之逕送92-12-24校教評會審議,以昭公信!

聲明搞:

12/31穆閩珠委員對「文大校教評會處理林彩梅母女論文

抄襲案」結果聲明稿

一、林彩梅女兒碩論文抄襲案,已經教育部判定為抄襲,

且目前已將所有事實還原,對林彩梅前校長指其女兒碩士

論文並非為「抄襲」,深感遺憾。

二、對文化大學教評會對於林彩梅前校長教授身份不處

份,為文大校教評會權責,身為董事,雖感遺憾,但尊重

校教評會決議。本人為捍衛文化大學校譽說明此事件,已

向社會大眾有所交代,無愧於心。

三、此事引起社會大眾關切,甚有多數媒體報導為本人與

張董事長婚姻事件,再次說明此事只涉學術道德、學術良

知及身為教授之師道尊嚴,無涉男女婚姻誹聞事件,對於

此事所引起之關心,在此向社會大眾致謝。

五、謝安田股票案由檢舉人親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