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一、事關學術良知、無涉男女風月
蘋果日報對文大前校長林彩梅母女論文抄襲案之報
導,總喜歡將焦距設定在男女感情,緋聞外遇等醜聞八
卦。甚至扭曲事實,轉移焦點,無益於全案學術道德,師
道尊嚴之維護,令人遺憾。
為感於還原真相,端正視聽之必要,更為維護學術風
氣及教育界莊嚴學府之聲譽,必須站出來講清楚、說明
白,對社會有個交代。
二、以私害公 有違師道 傷害校譽 不仁不義
林彩梅於民國75年8月以前,在淡江大學任系主任,8
月至文大專任,身兼三職:企管系主任、企研所所長、商
學院院長。爾後又升為教務長,並擔任十年校長。可謂深
獲提攜,極受重用。
其女蘇翠芸於民國76年4月,以美國大學理學士背
景,報考其母主持之企研所碩士班。錄取後經三年畢業,
始終未表明母女關係。其間一切考試、命題、評分等等相
關事宜,未曾辦理任何迴避或報備程序。直至經人檢舉揭
發涉洩題、舞弊、循私不公等弊端,亦未誠摯回應,明確
交代。至教育部裁定其女碩士論文抄襲其母舊作,行文校
方撤銷其碩士學位;另要求文大董事會議處林前校長之違
失。此事之演變,已顯然成為學術界譏諷之笑柄,錯誤之
示範。對文大學術地位,教育形象,傷害極大。
三、違法包庇 黑幕重重
1、蘇君論文涉抄襲案,教育部91-4-18及91-4-29正式行
文追查,校方何以未依規定交學校博審會審議?卻於91-
5-1直接交國企所以開所務會議方式,並選定三位校外老
師評定蘇君論文為「難謂抄襲」。此項作法出於何人指
示?裁決?
2、該項報告91-5-12出爐,趕著送交91-5-13臨時董事會
討論。董事會否決不接受,認其過程有問題,結論受質
疑,舉手表決,九票否決不接受,校方卻將該報告逕行函
送教育部,企圖搪塞過關。此作法是出於何人指示?命
令?
3、教育部91-4-29來函之說明二,明文指示文大董事會:
「有關本案之調查,請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相關
親等人員應迴避之原則辦理。」卻何以一直未將林校長停
職,以便進行較課觀、公正之調查?林彩梅身為現任校
長,已達十年之久,此事關係學術良知,師道尊嚴及文大
校譽,董事會應客觀謹慎處理,以昭公信。
4、林彩梅身為校長,事涉自身母女弊案,為何始終不知
自律、自愛、自清,自行迴避、靜候調查?反觀校方動作
頻頻:
91-6-17 送蘇翠芸答辯書(二頁)
91-7-12 董事會行文教育部,強調大學自治,爭取由校教
務處來處理。
91-9-04 再送蘇翠芸答辯書(十七頁)
91-9-06 送三位校外委員補充報告(七頁)
91-9-11 法學院教授奉諭研提蘇案相關參考建議
91-9-25 文大博審會開會表示無適當法源據以撤銷蘇君碩
士學位
91-11-04文大回覆教育部謂:依據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無由撤銷其碩士學位
91-11-05文大董事會行文教育部重申該次博審會決議:無
法源據以撤銷蘇君碩士學位
91-11-17文大董事會召開董事會議討論該次博審會決議
在教育部91-8-09正式行文認定蘇君論文抄襲,要求校方
依相關法令處理之後,這些作為是何人指使?合理合法
嗎?
5、教育部91-10-17及91-11-18分別函告文化大學及文大
董事會應依法處理撤銷學位,及儘速議處林彩梅之違失
案,並申言將以私立學校法處分學校,事態已漸嚴重。
6、文大董事會已於91-12-3開會投票表決,12票贊成解
聘。該次會議紀錄不但壓後不報,亦不依法於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另以召開92-12-17臨時董事會議,企圖翻案。未
能如願,其紀錄亦壓後不報,再召開91-12-30臨時董事會
議,以再確認決議文為事由,臨時卻以覆議案、申誡案、
及慰留案強行闖關。遭致教育部來函糾正,並裁定91-12-
30之會議無效。
7、91-12-31第三次臨時董事會議,明知程序有問題,因
為連91-12-3之解聘案紀錄尚未報出,就搶先以專案報呈
91-12-30之翻案結果,企圖以申誡取代解聘。以上種種,
違法亂紀之行,令人咋舌。
8、文大董事會依法解聘林彩梅校長之職,其教授之本職
仍在。林彩梅民國25年次,已逾65歲退休年齡,並已兩度
辦理延長服務。值此風風雨雨,醜聞之說甚囂塵上之際,
再回聘為商學院之院長,完全違背董事會解聘校長之基本
精神及維護校譽之苦心,真是匪夷所思。
四、記取教訓 檢討反省
看到文大師生校友受到無辜的傷害,心中感慨萬千,
文大應記取此番教訓,深切檢討反省。
師生共股,母女抄襲,以私害公,敗壞學風,傷害校
譽,其有違師道情節重大,已屬「教育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七所規定之情事,並嚴重違背文大「教師聘
任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四。已符合第十一
條之規定處理。文大董事會已於92-8-18通過決議組成專
案小組,再調查林、謝兩案,並行文校方,責成校長李天
任將之逕送92-12-24校教評會審議,以昭公信!
聲明搞:
12/31穆閩珠委員對「文大校教評會處理林彩梅母女論文
抄襲案」結果聲明稿
一、林彩梅女兒碩論文抄襲案,已經教育部判定為抄襲,
且目前已將所有事實還原,對林彩梅前校長指其女兒碩士
論文並非為「抄襲」,深感遺憾。
二、對文化大學教評會對於林彩梅前校長教授身份不處
份,為文大校教評會權責,身為董事,雖感遺憾,但尊重
校教評會決議。本人為捍衛文化大學校譽說明此事件,已
向社會大眾有所交代,無愧於心。
三、此事引起社會大眾關切,甚有多數媒體報導為本人與
張董事長婚姻事件,再次說明此事只涉學術道德、學術良
知及身為教授之師道尊嚴,無涉男女婚姻誹聞事件,對於
此事所引起之關心,在此向社會大眾致謝。
五、謝安田股票案由檢舉人親身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