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男
子,有無兵役問題?其護照效期如何?可否在國外換新護
照?
答:
一、男子在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尚未具
「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身分,出國無兵役問題
。
二、護照效期為五年。
男子在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可在國
外申換新護照。若於屆「接近役齡」或「役男」期間,未
具僑居加簽資格,而有入出境者,雖護照上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亦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問題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之旅
居國外男子,辦理護照僑居加簽之要件為何?於何處申
請?
答:
一、「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僑居之規定」第一點規定,
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應具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之普通護照。
(二)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
(三)在國外居住滿四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居住六個月
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國累計八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於屆「接
近役齡」或「役男」期間,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未有入出
境者。
二、旅外國人符合上述規定者,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
加簽為僑居身分。
問題三:何謂「接近役齡男子」?其申請護照有無特別規
定?護照之效期如何?
答:
一、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
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二、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第
三點規定,「接近役齡男子」於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
護照時,其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
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
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蓋「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戳記。
三、其護照之效期為三年。
四、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免
附具結書。
問題四: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如持外國護照入
出境者,可否為僑居身分加簽?
答:
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第四
點規定,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如曾持外國護照入出
境者,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問題五:接近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仍在國外,可否在國外
換發護照?
答:
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第四點
規定,接近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仍在國外,除依「役男出
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之規定,
在國外就學或經內政部核准者外,不得在國外辦理換發護
照。但得辦理換發返國專用護照。
問題六:何謂「役男」?
答: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簡稱「役
男」。
問題七:小留學生再出國之規定為何?
答: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役齡前
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
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
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
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
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
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
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
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問題八:國內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
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出國,如何申請?
答:
一、可自行或委託旅行社向領務局申請護照。
二、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並造冊,備文向徵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出具核准函並副
知役男就讀之學校。
三、役男應於核准出境一個月內,持護照正本,到直轄
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問題九:國內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或比賽等
原因出國,如何申請?
答:
一、可自行或委託旅行社向領務局申請護照。
二、填具出境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向徵額地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經核准同時,於役男之護照加
蓋核准章,持憑出境。
問題十:國內役男如何申請出國旅遊?
答:
一、可自行或委託旅行社向領務局申請護照。
二、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填具出境申請
書,經核准同時於護照加蓋核准章,持憑出境。
三、二十歲以上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入出境管
理局申請,於役男之護照加蓋核准章,持憑出境。
問題十一:國內未在學役男如何申請上遠洋漁船實習?
答:
由主辦訓練單位造冊並向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經受理申請之地方政府審核,出具核准函並副
知訓練單位。經核准出境之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護照正
本,到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問題十二:國內未在學役男如何申請上遠洋漁船工作?
答:
一、由船東出具保證書,且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徵額地
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提出境申請。經核准並通知
當事人,同時於當事人之護照內,加蓋出境核准章。
二、若無法於二個月內返國,需延期者,得併同辦理,由
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問題十三:受限制出境之役男,可否申請出境探病或奔
喪?
答: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已列入梯次
徵集對象或依規定不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申請之役男,因
國外之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可填具出境申請書並
附相關證明,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
請,經核准同時,於役男之護照加蓋核准章,持憑出境。
問題十四:在國外之役男因病或其他災難或不可抗力之事
故,可否申請延期返國?
答: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可由當
事人家屬檢附經驗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申請人身分
證、印章、當事人護照影本或入出境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填具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
所兵役課申請,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二、原則上,延期不得逾二個月;逾二個月者應轉內政部
核准。
問題十五:役男隨駐外外交人員之父或母出境而在國外就
學,可否申請延期返國?
答: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可由當
事人家屬或父或母或派駐單位檢附經驗之在學證明,父或
母之駐外證明、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護照影本或
入出境證明書及相關證明,填具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向
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
二、每次不得逾三年。
問題十六:小留學生於役齡時返國短期停留,因重病或其
他災難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可否申請延期出境?
答:
一、由役男家屬檢具當事人之護照正本,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以及代理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境管局
提出申請。
二、延期停留期限不得逾二個月。
問題十七:小留學生於役齡時返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因如
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期間,可否申請延期出境?
答:
一、當事人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證明及護
照正本,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二、延期停留期限至開學之日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三、如返國申請再出境之在學證明,已載明開學日期者,
於申請再出境時,境管局即核給其延期之效期。
問題十八:正式學歷大學之在學證明,有無上課時數限
制?
答:
正式學歷學校之在學證明,其上課時數依各該校之規定。
問題十九:國外語言專修學校或大學預科是否正式學歷學
校?
答:
國外語言專修學校或大學預科並非正式學歷學校。
問題二十:持有外國護照之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
役男,可否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答: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
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
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問題二十一:役男可否到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就讀?
答: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役齡前
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
讀之役男,可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境管局申請
再出境。
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役男未
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問題二十二:役男可否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答: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役男可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短期停留。
二、役男進入大陸地區,除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
理外,並應向境管局申請許可。
問題二十三:禁止役男出境之原因為何?
答: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規定,役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
解除其限制)
三、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
履行兵役義務者。
四、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問題二十四:經核定免役、禁役或丙種體位國民兵役男,
可否申請出境?
答:
經核定免役、禁役或丙種體位國民兵役男,得持免役、禁
役或國民兵證明,直接向領務局申請護照,持憑出境。
問題二十五:具有華僑身分之役男,返國後得否申請再出
境?
答:
「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具有役男
身分之僑民,自返回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連續居住滿
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徵集服役。
問題二十六:在台原有戶籍之役男,在僑居國擁有永久居
留權,返國後得否申請再出境?
答:
在台原有戶籍之役男,在僑居國擁有永久居留權,其中華
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返國短期停留不逾四個月,申請役
男出境無兵役問題。
問題二十七:具有役男身分之僑生,畢業或離校後得否申
請出境?
答:
「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役男身分之僑
生,已畢業或因故離校後尚未返回僑居地,而在臺繼續居
住滿一年,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
問題二十八:役男申請護照及出境須知
答:
壹、本須知所稱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至四
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貳、役男向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護照前,應備護照用
照片(最近六個月拍攝二吋半身脫帽露耳彩色照片)二張,
向內政部派駐該局及其分支機構櫃台人員提出下列文件,
供兵役審查: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三、其他下列相關文件之一(未經徵兵處理尚未服兵役者
免):
(一)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人員,應繳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
身分證明;退伍(役)者,應繳退伍(役)證明書。
(二)免役、禁役者,應繳免役、禁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
證明書,或經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
免服兵役之公文。
(三)核服國民兵役者,應繳國民兵證明書,或待訓國民兵
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參、役男取得之護照末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者,出境應向各相關單位申請核准,並由核准單位於護照
內加蓋出國核准章,其辦理手續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出境者: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
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
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
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出
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
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向所
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三
個月。
(三)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
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
者,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
月。(二十歲以上在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境管局
提出申請。)
二、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返國者,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就讀大
學至二十四歲、碩士至二十七歲、博士至三十歲,但大學
學制逾四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就學年齡得順延一歲,
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或依第十八
條規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
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就學年齡限制同第五條規
定),回國停留不得逾二個月。但因重病、意外災難、其
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學校在連續假期期間等,應檢附
相關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延期出境,延期最長不得逾二個
月。申請再出境,由役男持經驗證之在學證明(中譯本)及
護照正本,逕向境管局申請。
肆、其他事項:
一、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
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護照正本向境
管局申請出境。
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滿一年
者,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向境
管局申請出境。
三、服替代役人員,服役期間申請出國,由服役之機關檢
附護照(正本)及事由,核轉內政部核准。
四、受限制出境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
申請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所屬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五、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就學返國逾規
定停留期限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六、護照上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等戳記。因免役、禁役、核定服國民兵役、或入
營服現役、或退伍者,請至內政部派駐領務局及其分支機
構櫃台申請辦理身分變更或註銷戳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