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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大家搶,弱勢不用想?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15

彩券大家搶,弱勢不用想?

-心智障礙團體質疑「公益」何在?

※引言:

一、今天召開這個記者會的原因是由於日前本席接獲多次

陳情,部分身心障礙者像是自閉症患者、智能發展遲緩者

在台北銀行開放電腦彩券投注站經銷商申請時,因為被認

定為欠缺「工作能力」不符遴選經銷商資格而拒絕其申

請,不禁讓人懷疑:政府號稱發行「公益彩券」來創造工

作機會、照顧弱勢族群,結果卻限制某部分弱勢族群不能

經營彩券經銷,必須具有一般正常人所認定的「工作能

力」才合乎申請資格,豈非等於是針對部分身心障礙者設

限,以申請門檻將心智障礙者排除在外?

二、觀之現行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中並

未明文規定經銷商遴選資格需要求申請人有「工作能

力」,但北銀卻在管理要點中作此限制,恐怕有違背母法

之嫌;而且所謂工作能力的定義也是含混不清,連部分視

障人士也曾向本席陳情言明因此在申請時被北銀承辦人員

質疑其是否具備「工作能力」而屢受刁難,可見得此規定

在實際執行面上確實存在有很大的疑議。況且電腦彩券真

正執行業務的往往是僱用人員,經銷商本人是否要有工作

能力,還是很值得檢討的。

三、相信接觸過社會工作者都知道,心智障礙者工作機會

之難求,相對於其他種類的身心障礙而言,更是弱勢中的

弱勢,很難在一般就業市場中獲得任用,一直以來便是依

靠著家人的照護扶持才走過來的。所以今天政府真正需要

照顧的,不該只是一個有工作能力、可以自力更生的個

人,更應該重視那些因為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而生活拮

据、陷入困境的家庭,讓他們有機會以自營經銷彩券的方

式來減輕家計沉重的負擔。

四、今天政府既然發行「公益」彩券,用意應該就是要照

顧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創造工作機會、增加投入社會福利

的財源,但是卻不曾考慮到真正需要照顧的身心障礙者的

實際需求,不但沒有監督管理實務運作上把部分身心障礙

者排除在外的不合理限制,而且也沒有將身心障礙者監護

人一併納入申請經銷商的規劃範圍內,這在情、理、法上

都令人難以信服,所以希望大家能能藉此機會更加重視弱

勢者權益的保障、聽聽他們微弱的聲音,也希望財政部和

北銀能正視、檢討這個問題。

※相關法規摘要: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

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廿六條 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二)乙類經銷商:

指與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

銷售電腦型彩券者。

(三)身心障礙者:

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殘障手冊者。

(六)具有工作能力:

指非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之身心障礙者分類中之植

物人及癡呆症者,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

工作能力者。

十六、申請為乙類經銷商之申請人,如為具有完全行為能

力及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

應為優先遴選對象。

卅九、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未具有工作

能力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

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

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

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