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孔文吉國會辦公室
「敏督利、艾利颱風過後,原住民災區重建」公聽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4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開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主持人:立法委員孔文吉 紀錄:蔡善神 02-23588246
會議決議內容:
一、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本(四)月底前廢止「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原則」,並儘速進行原住民災區的重建工作,否則將追究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政策及行政疏失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二、針對「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有五千多名原住民於去(93)年11月15日北上抗議,當天獲致二項決議:1.「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刻正研修中(尚未定案),經建會同意該法案在報行政院前應廣徵原住民地區部落意見領袖(如長老、頭目、仕紳)之意見,俾達成共識。2.有關復建原則(30戶以上始可復建)規定,亦請經建會反應及檢討。然上述二項決議,經建會從未與原住民充分溝通,逕自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議,毫無誠意且明顯欺騙原住民。故請行政院退回經建會所擬相當於滅族之「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俾利原住民族永續生存發展。
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擔任幕僚單位,邀請經濟部
、交通部、主計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會商成立「原住民災區重建方案」推動小組,儘速專案處理原住民災區重建問題,並將開會過程與結果轉知本席。
四、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就有關原住民地區河川整治問題,儘速釐清河川權責區域不明的問題,並儘速處理河川所引起的災害,本席將於近日內邀集上述有關機關前往原住民災區現地會勘,包括新竹縣五峰鄉「清泉護岸災害復建案」、南投縣仁愛鄉「萬大水庫下游三村濁水溪沿岸護岸堤防興建案」、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二號行富橋與日野賀大橋護岸案」,屆時請前述各機關全力配合。
五、有關桃園縣復興鄉災後復建工程,因有部分災區災情擴大,桃園縣政府建議移用標餘款進行復建一案,請復興鄉公所依規定簽報,並請主計處將處理結果復知本席。
六、請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儘速會勘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內的河川,並請儘速辦理河川疏浚及河川災害之復建工程後,將處理情形復知本席備查。
七、針對苗栗縣泰安鄉大安四號野溪、馬比浩溪及中興村崩山的問題,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兩週內答覆本席相關處理情形。
八、有關苗栗縣泰安鄉士林水壩,因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相關交通管制措施,嚴重影響士林村對外交通及地方產業發展,請台電公司於兩週內將處理結果轉知本席備查。
九、有關南投縣仁愛鄉力行產業道路翠巒段修護一案,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及仁愛鄉公所於兩週內將相關重建情形之報告送本席備查。
十、有關花東地區原住民鄉鎮之水利工程會勘事宜,本席將依據本(94)年4月19日於水利署召開會議之決議內容,擇期辦理會勘。
與會單位:
立法委員林春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曾華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台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三民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
散會:中午12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