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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總歸戶便民?擾民? 公聽會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15

『公路監理總歸戶便民?擾民?』公聽會

會議記錄

一、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羅世雄、紀國棟國會辦公室、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時間:92年1月15日 星期三 上午十點半

三、會議地點:立法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

四、主持人:羅世雄委員、紀國棟委員、蔡煌瑯委員、陳建銘委員、陳杰委員、賴坤獅理事長

五、參加人員: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陳晉源 副司長 尹承蓬 監理科科長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 陳俊雄 監理組副組長 謝界田

副工程司 高福財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 歐秀卿

監理處副處長 簡信一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技士 劉哲宗 監理處科員 林正揚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 張勝雄 羅孝賢 副教授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賴坤獅

台灣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 陳一男

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陳錫鴻

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尤樹茂

全國各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代表

六、發言內容:

1. 羅世雄委員:針對車籍總歸戶規定車主辦理車籍異動,須繳清原積欠所有車輛的稅款及交通罰鍰,如果有欠任何稅款或罰鍰就不能換駕照或驗車,或者名下只要一部車有欠罰鍰,其他車輛就不得辦理任何異動,甚至不可買新車,如此作法有將行政權擴大解釋而違反處罰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同時,針對該項政策之推動時機與作法並無像環保署推行限用塑膠袋政策般做宣導讓社會大眾瞭解,加上相關配套措施不足、電腦資訊整合系統不健全,更凸顯該項政策的粗糙與草率。此外,這項政策有無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基本權益是值得討論的。

2.紀國棟委員:這項作法在經濟不景氣且年關將近的今天匆促實施是非

常不恰當的,交通部必須徹底檢討。此外,車籍總歸戶要繳清所有罰

款、欠費才能買賣過戶車輛,已嚴重打亂車輛市場交易,應該要暫停

實施這項政策。

3.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賴坤獅:駕籍總歸戶在執行上有偏差,是將人民幾十年來積欠政府之應收帳款做一次總清算,非常不合理。類似案例不勝枚舉,車籍總歸戶實施後已影響汽機車業者生存權益,打亂了幾十年來汽車交易巿場規則。車籍總歸戶的執行結果就是將人民幾十年來積欠政府的罰鍰、稅款作總清算,人民不得異議、申訴,否則就無法賣車。

4.蔡煌瑯委員:不排除將在下一會期提案修改相關法律並列為優先審議

法案。

5.陳建銘委員:政府執行過當,立法院下會期應優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陳杰委員:總歸戶政策應徹底檢討並暫緩實施。

7.汽車公會理監事代表:車籍總歸戶政策不合情理,應還我百姓與業者

應有的權益。鴨霸政府違情違理也違法。一張罰單要查封全部車產,

清算程度比共產黨還可怕。實際案例例如,車商甲去年十一月向車主

乙買一部車,經電腦查詢該車並未積欠罰鍰和稅費,但甲在今年元月

三日遭監理所拒絕辦理該車過戶,因乙有另一部貨車積欠罰鍰。甲向

乙要錢付罰鍰時,乙拒絕給錢並表示,他欠政府稅,政府會向他要。

8.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晉源:對於公路監理總歸戶實施的步驟與時間應

加以檢討,並儘速將在月底召開檢討會,屆時將邀請各界及相關業者

與公會蒞會討論。

9.羅傳賢教授:以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看,欠稅與欠罰款應該是要繳

的,但是政府的作法與時機是應該要合理適當。

10.張勝雄教授:政府為了保障用路人與車輛行車安全是有必要用到公權

強制力,況且相關法令都是在立法院通過的,我們應該更理性的來針

對問題的核心加以檢討改進。

11.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陳彥伯:立法院在去年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所有尚未繳交的交通罰款。車籍總歸戶是法律規定要依法執行,新制是為了維護公平性,根據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修法日期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距離五年以上的車輛罰款,監理單位不會追繳,車籍總歸戶影響僅及於五年以內的車輛。

12.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歐秀卿:地方政府會尊重中央政府的規定辦理,但相關政策應合理可行。

13.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在交通部檢討會尚未做出最後決定前,一切回

歸原來辦法辦理。換言之,交通部願意在檢討會尚未達成共識前,暫

緩實施公路總歸戶政策。

七、會議結論:

公聽會在相關與會人士熱烈發言後,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晉源表示對於公路監理總歸戶制度實施的步驟與時間應加以檢討,並儘速將在月底召開檢討會討論改進,屆時將邀請全國各界及相關業者、公會與一般民眾蒞會討論。同時,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承諾在交通部檢討會尚未做出最後決定前,暫緩實施車籍總歸戶政策,一切回歸原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