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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靈骨塔管理相關問題之探討 公聽會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21

『寺廟、靈骨塔管理相關問題之探討』公聽會

會議記錄

一、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羅世雄高雄服務處

二、舉辦時間:92年3月21日 星期五 下午兩點半

三、會議地點:高雄市正興國中(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850號5樓會議室)

四、主持人:立法委員羅世雄

五、參加人員:

1.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鄭英宏 專員林素月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專員 蘇崇哲

2. 財政部賦稅署 科長蔡益忠 督察黃瑞豐

3.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 趙榮芳

4.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股長徐煜程 科員黃筱芬

5. 高雄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所長 孫震寰

6.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股長 黃其華 應植滬

7.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建隊分隊長 侯聰驥 建管處工程員蔡暻賢

8.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 幫工程司 郁道玲

9.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里里長 黃國龍

10. 抗爭靜法寺自救委員會會長 郭天護

六、發言內容:

1.羅世雄委員:國內寺廟與靈骨塔因時空環境變遷導致影響都市發展與市容觀瞻,雖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殯葬管理條例通過,但相關管理問題並未解決反而更加複雜,三民區正興里內靜法寺遭里民質疑改建納骨塔,長期抗爭。今天對此希望透過理性和平的方式深入探討相關問題,以徹底解決類似問題,避免抗爭繼續發生。

2.內政部民政司:在七十二年通過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後,包括納骨塔能否設立,依法應由地方政府訂施行細則規範。加上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通過施行細則後,全國都會區多少都有類似問題,需要通盤檢討改進,才能解決問題。針對靜法寺個案目前正在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等有結果後再行處理。

3.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法規定不論全住宅、商業區均可設寺廟,但不包括納骨塔。不論七十二年或七十五年以前均沒有合法的納骨塔被允許設在都市計畫地區。

4.財政部賦稅署:寺廟若有訂定收置納骨塔設施之收費標準,視同有銷售營業行為,依法需徵收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無則免徵營所稅。實際情形需依實際狀況認定之。

5.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依七十五年高雄市訂立的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住宅、商業區均不得設置納骨塔,規定相當明確,是基於屬殯葬設施,為免破壞環境品質而禁止。然而,對於寺廟則沒有明文禁止設置。此外,寺廟放置骨灰罈問題確實有模糊空間。

6.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寺廟寄放骨灰歷史長遠,大致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存在,高雄市就有廿多家,有待通盤性檢討。況且,寺廟放置骨灰罈相關問題在定義上與相關法令上的確有模糊空間,應加以確認與調整。

7.正興里里長黃國龍:里民抗爭一年十個月,但中央、地方政府均互踢皮球,讓他還為抗爭被移送法辦。根據相關單位代表說明證明民眾抗爭有理,且依法論法,靜法寺也在法令公佈後才搬到當地。既然靜法寺違規在先且沒有依法合法經營,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也無實地會勘為何竟會核發改建執照,如此確實有行政瑕疵。

七、會議結論:

1.靜法寺應受都市計劃法、建築法規範,依規定都市計畫住宅區與商業區土地不能做納骨塔使用,如依當時的建築法申請寺廟建築,也只能當寺廟使用,不能寄放骨灰罈。

2.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應輔導靜法寺在兩年內搬遷他處。

3.針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召開的協調會結論只是建議性質,希望雙方進行調解,並無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