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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27條修法 公聽會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7/07/26

船舶法第27條修法公聽會會議記錄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羅世雄國會辦公室

開會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下午2:00(星期一)

開會地點:高雄區漁會(高雄市前鎮區漁港東2路3號2F)

主 持 人:立法委員 羅世雄

參加人員:

行政院交通部航政司 徐專員耀祖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莊技正昇偉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楊科長文賢

高雄港務局 呂副港務長正琴

鄭組長葉華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造船工程系 張博超助理教授

台灣區造船公會 韓理事長碧祥

馬總幹事保玉

高雄區漁會 顏總幹事聰明

高雄市鮪魚工會 王理事長順隆

綜合發言及討論:

委 員:商船一年一檢很合理,不過漁船一年一檢就有商榷餘地。且漁船要有20噸以上及以下的區分,特別是20頓以下漁船,是否有一年一檢的必要。現今造船技術日新月異,一年一簡實有檢討必要。

王 理事長 順隆:鮪魚船通常在400噸以上,就檢查有區分水面及水下兩部分,水下檢查是兩年一次,水面則是一年一次。一年一檢對鮪魚業界衝擊很大,可否考量放寬為兩年一檢。畢竟船主或船東,甚至是輪機長也會在出航前注重安全事宜而施行自我檢查。

委 員:一年一檢對近海或遠洋漁業而言,擔負過大。目前漁獲量也不佳,油價及其他民生物價又上漲,且返航受檢期間也會影響捕魚作業。

張助理教授博超:的確近幾年來,船舶的設計、材料及建造技術都進步甚多。但礙於目前國際法規並無鬆綁跡象,大型商船甚至是遠洋漁船勢必得照章行事。不過小型漁船倒是可以考慮。另外,要說明的是歲檢主要檢查的項目不僅是漁船本身結構而已,逃生或其他安全設備、通訊設備也是檢查重點。或許就結構部份檢查可以考慮鬆綁,但安全設施還是得維持一年一檢。

王 理事長 順隆:一年一檢主要針對的是安全、通訊及主機等部份。國外歲檢主要針對的也是安全及逃生設備。可以參考南韓權宜做法,譬如設備過期,可請當地運搬船將驗證合格之設備運送到遠洋漁船上,以備受檢。至於大小延繩釣船或近海作業小船,是可以考慮做調整,畢竟費用負擔過大。

委 員:國外確實是一年一檢嗎?

漁 業 署:的確是一年一檢。

港 務 局:其實歲檢最大的問題是那些如救生筏等逃生設施上。救生筏使用期限就是一年,滅火器頂多一年半。就新船部分,目前法規是,只要船齡夠新,無任何碰撞紀錄,是可以兩年上架檢查一次。但若發現有適航性問題,仍得維持一年一檢。至於修法,要考量一致性,不能單獨對延繩釣放寬,會招致非議。不過有些設備或設施確實要一年一檢。最近一年來,海上事故發生率過高,尤其是失火問題,這部分希望漁業署可以加強對業者或船東的輔導。至於遠洋漁船受檢問題,目前有權宜做法,譬如可以請中國驗船中心派驗船師前往遠洋漁船所在地檢查,這就沒有返航的問題。另外,也能委託國外驗船單位。

韓理事長 碧祥:還是要考慮將新船舊船做區分會較恰當。

港 務 局:船舶與車子是有差別的,因為船在海上,會有腐蝕狀況發生。且無論新船或舊船每年都得做防鏽塗漆。

張助理教授博超:上架塗漆不只是可以防鏽,也能減少阻力,節省用油。

委 員:有漁船主反應可以3或5年再檢查一次。

張助理教授博超:3年也許可以考慮,但5年就不適宜,因為油耗問題會相當嚴重。

港 務 局:尾軸及舵的保養是一定得上架做。

交通部 航政司:目前交通部準備修船舶法,而母法的修改也會牽動設備規則的修改。個人看法認為,目前SOLAS公約相當關注人命問題,特別是客船部分。至於非客船且在20噸以下,若作業地點不遠,是可以考慮放寬。目前交通部就有打算未來將20噸以下且非客船的檢查放寬為兩年。至於其他修法,礙於國際公約,修法幅度不宜過大。火燒船部分,漁業署與交通部仍在努力解決設備起火問題。至於海巡署建議以裝設追蹤器來打擊走私,不過要考量漁民的負擔。現階段可以考慮對小船放寬,其他部分則待國際法規鬆綁再說。

委 員:國際公約究竟規範到幾噸?

交通部 航政司:20噸以上就會受到規範。不過國際公約會就載客、載貨或載運漁獲有不同等級規範。

港 務 局:20以噸以上不宜放寬,因為就算放寬,在國際上也行不通。不過20噸以下就可以考慮。

王 理事長 順隆:有時漁船受檢前,會待運搬船補給相關物品再接受檢查。不過往往會因此拖延受檢而受罰,是該考慮放寬來減輕漁民負擔。

港 務 局:就規定,客船罰款會較一般漁船或作業船隻加重50%,未來要否輕罰可再做討論。不過因為運補而延遲受檢遭受處罰的罰則可研究修改。

王 理事長 順隆:在國外等待上架受檢時間不一,有時一年半,有時會拖到兩年多,且貨船與漁船狀況不同。貨船常靠港,不會有漁船因作業或運補延遲受檢而受處罰的狀況發生。

委 員:事前申請延期檢查期限可以多久?

港 務 局:逾期受檢處罰最高為6萬,按規定是按逾期時間長短來決定罰款金額。至於申請延期,一兩個月期限是可以考慮,不過須先協調其他港口統一規定,特別是基隆港。

委 員:20噸以下定檢可以放寬為2年,罰則部分,將漁船與貨船脫鉤處理。

港 務 局:脫鉤處理會有問題,譬如工作船也會要求比照辦理。另外就實際狀況來談,近海貨船收益並未較遠洋漁船好,若真的脫鉤處理,近海貨船也會有意見。其實可以考慮將罰款金額降低,但不要脫鉤處理。

交通部 航政司:其實規定中逾期期限及罰款金額的多寡可以重做調整,但不宜脫鉤處理。

委 員:可以做成下述兩點結論:

一、20噸以下漁船可以考慮修法放寬為兩年檢查一次,但須先徵求保險公司同意。

二、定檢逾期或裁罰的調整,惠請高雄港務局及基隆港務局先做會商,視漁船作業狀況,朝可同意申請逾期兩個月內放寬,且各港口標準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