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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主提案公聽會--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系列公聽會 刊載者:孫大千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16

一、 會議名稱:

「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系列公聽會-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專題」

二、會議時間:民國97年12月16號(週二)上午10時

三、會議主持人:立法委員孫大千、立法委員周守訓

四、會議地點: 立法院紅樓三O一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五、出席單位:

行政院曾志朗政務委員辦公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及相關業務主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及相關業務主管、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及相關業務主管、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及相關業務主管、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相關業務主管、臺北縣文化基金會、台北科技大學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表演藝術聯盟、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中華漫畫協會、中華民國環境改造協會、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學學文創志業、台灣吉而好股份有限公司。

六、說明:

(一) 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提升民眾藝文素質,行政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由吳豐山政務委員所主持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審查會議上,曾討論於該草案第五章租稅中增列「每人每年藝文消費抵稅一萬二千元」、「營業事業捐贈得認列三百萬元扣除額」,冀望能在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內需市場侷限下,藉此鼓勵國人消費,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建會亦於民國97年表示將提補充條文,明訂民眾觀看戲劇、歌劇、音樂會、舞蹈表演等門票費用均可抵稅,每人每年列舉扣除額以一萬兩千元為上限。但財政部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消費支出非屬基本生活所需,如准予扣除,將不符租稅公平,且會嚴重影響該部需全面檢討各項扣除額之作業。

(二) 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國家重點發展計畫,然在現行政院送立法院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未有明確之「租稅優惠」政策,經濟部、文建會等部會雖有意將「文化創意產業消費列入個人列舉扣除額」,然卻因部會間之意見尚無法整合,導致政策推動延宕,無法刺激文創產業市場成長,達到有效扶植產業發展目標。

(三) 而民國96年3月10日經濟日報所載產業界及藝文界咸認「租稅優惠」是文化創意法草案中最重要、最被需要的條文,沒有租稅優惠,此草案將猶如「沒有牙齒的老虎」,無法刺激藝文消費需求,帶動整體文創源頭的發展。

七、討論事項:

(一)透過租稅優惠手段協助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效用。

(二)文化創意產業消費或藝文消費支出列入個人綜所扣額之妥適性:採用列舉扣除額

或特別扣除額。

(三)針對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有關「租稅優惠」方面已遭否決,產官學界

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