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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對文創事業發展之限制 刊載者:孫大千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26

一、 會議名稱:

「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系列公聽會-採購法對文創事業發展之限制」

二、會議時間:民國98年05月26號(週二)上午9時30分-11時30分

三、會議主持人:立法委員孫大千

四、會議地點: 立法院群賢101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五、邀請出席單位:

審計部相關業務主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及相關業務主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及相關業務主管、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相關業務主管、新聞局相關業務主管、主計處相關業務主管、相關學者專家陸續邀約中

六、討論事項:

(一)為什麼政府採購買不到創意、買不到品質

*政府採購法是否為了防弊,犧牲了品質跟創意?

*政府採購的評選標準是否反映了美學和創意的需求?

*工程會的專家學者資料庫是否抑制了創意美學相關人士參與評選?

*工程會的價格資料庫是否抑制了創意設計的無形價值?(比如每坪幾元、每字幾元)

*公開招標的節慶和藝文活動為什麼經常品質低落?(需持續經營或長期企劃)

(二)現行採購制度是否抑制了文創產業發展

*現行採購時程是否太過匆促,讓真正的創意沒有足夠時間醞釀?

*現行投標程序是否太過繁瑣,讓有創意的廠商/人才裹足不前?

*檢調和審計單位是否動輒得咎,讓機關不敢採用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和工程會的契約範本是否製造了文創產業在履行合約上的困難?(如:履約保證金、驗收、保固等規定)

*政府採購是否不歡迎國際頂尖創意人才參與競爭?

(三)文創產業有無必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

*現行採購制度在執行面上是否有可以直接改善的方法?

*如果文創產業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是否會有負面效應?應如何配套?

(四)如何對投標者提供更多之權益保障

*參與藝文採購之服務建議書,因涉及藝術表演或藝文團體的創意、設計等屬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機關對於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經常交予得標廠商參考,造成未得標廠商蒙受智財權損失,故如何加強宣導並要求相關單位不得再有類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