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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一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23

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一

如何減少社區化機構(含庇護工場)設置之障礙 參考資料

落實通用設計的原則是普世的價值,本不應以成本來思量,但是鑑於身權法及老福法通過之後,甚至是長照制度的建構,期待未來服務可以更區域化、更小型化、更貼近使用者需求,且服務的樣貌與類型將未來未多元,以現行相關規定包括無障礙設施設標準、機構設立相關規定等等,似仍有執行上之困難,如:社區化的身障機構或庇護工場在新設機構時,限於無障礙、公安和消防等規定,如以租用或購買房舍來講,在許多地區幾乎找不到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如何協助服務提供者克服設置的困難、如何因應不同服務類型所面臨的困境,有待進一步的討論與釐清。

另外,許多社會福利機構希望對建築物(不管是租用或購買)進行修繕以符合無障礙規定時,卻又遭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否決而未能符合法令規定。社區型方案雖不需要立案但如要接受政府支持則仍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可是在實務執行上又有困難;不同服務的對象處在不同的生涯發展階段,部份規範要求卻可能導致陷幼童於危險當中。

壹、新設機構(獨立建築):

如社會福利機構單獨設立應依建築法向建照科申請建築執照,取得建照之後開始施工,依規定完成之後再經過向使用執照科申請使用執照,經勘驗後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取得使用執照。

再持使用執照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程序。程序如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新建及申請設立程序

1. 土地使用分區福利用地—含變更

2. 取得產權文件及平面圖

3. 請建築師規劃硬體

4. 縣市政府審查(含工務依建築技術規則審核圖面)

5. 准予籌設後申請建築執照

6. 建照審查

7. 建照取得後起造進行硬體建設發包及施工

8. 申請內政部獎助

9. 建築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依建築法要附竣工圖.立體圖…等,符合72條公眾使用建築需完成消防檢查)

10. 使用執照取得後設施設備進駐

11. 設備進駐完成後進行公安檢查並申請許可

12. 取得公共安全許可

13. 申請立案(設立)

備註:

1.若用地尚未符合使用分區,可依私立身心障礙機構設立辦法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書包含業務計畫.董事會記錄.平面圖.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附隔間面積及其用途說明)等

2.因公安申請需附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方可申請,所以的確是使用執照先取得後才做公安消防,但無障礙空間與消防就不同了。不論是新建物或變更用途,無障礙不符合就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尤其新建物,如果設計圖階段無障礙未依法規劃,圖面就無法審查通過,而圖面有規劃但施工後竣工與圖面不符也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行動不便設施列管資料)。而消防的部分,取得使用執照的[使用執照審查表上]就明列須具備才核發使用執照,所以也是須先完成消防部分才取得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

1. 地點評估與服務計畫—找適合建物階段就不容易

2. 產權 租約 公證等相關工作

3. 裝修 消防 等等 評估(均需找相關廠商)

4. 發包及施工

5. 申請使用執照變更

6. 取得使用執照(消防建管)--各縣市消防建管有單行法規 標準寬嚴也與場勘人員見解有些微差異

7. 申請公安檢查

8. 取得公安核准簽證

9. 申請設立

貳、建築物的變更使用程序:

比較大的問題出在社會福利機構租用或購買公寓大廈其中部分樓層或戶數。

如超過一定規模,就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符合一定規模以下,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定是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面臨問題如下:

一、太過老舊建築物無「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170條規定及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進行無障礙檢查。

三、F-2身心障礙者福利及教養機構、職訓機構、特技學校; H1五百平方公尺下之護理之家、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安養、文康、服務等機構。除輪椅觀眾席外,皆須符合提出申請當時之無障礙規定,且無障礙規定溯及既往。建築物老舊常面臨無法變更為新設計規範的問題。

三、常見無法變更問題:坡道及扶手、樓梯寬度、昇降設備。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同意公共區域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