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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一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7

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一

如何減少社區化機構(含庇護工場)設置之障礙 公聽會會議記錄及結論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時間:98年4月17日 星期五下午二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聯絡人:孫一信 主任 02-23586046

出席單位:

單位 職稱 姓名

內政部營建署

科長楊哲維

幫工程司 陳清茂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許哲銘

內政部社會司

專門委員黃宏謨

科長顏靚殷

專員陳瑾瑜

勞委會代表

科長李慧芬

科員葉璐嘉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股長 徐春梅

台北縣政府代表 科長 許芝綺

殘盟無障礙委員會 主委 劉金鐘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社工專員 汪育儒

中國科技大學景觀設計系 教授 林敏哲

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 呂秉怡

崔媽媽基金會 張偉瑜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秘書長 曹愛蘭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副主任 劉佳琪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社工員 黃宜苑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秘書長 吳玉琴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秘書長 陳穎睿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張峰銘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 理事長 王秉哲

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公共事務組林子靖

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副秘書長 王嘉蕙

仁愛啟智中心 主任 羅詠娜

三興團體家庭 主任 陳淑芬

元貞法律事務所 律師 黃旭田

討論主題:

一、以目前於社區當中可租用之房舍,常常面臨無法合乎機構立案時相關建管、消防和無障礙法令規定,該如何解決?

二、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的管委會(區非所有權人會議),對公共設施之改變有決議權 ,因此只要蓄意反對機構設置或反對改善公共空間,就會造成機構立案之困難,有無解套辦法?

會議結論:

1. 關於增設簡易型垂直昇降機申請雜項執照及施工遭遇之困難,請營建署三個月內研擬解決方案。

2. 請營建署一個月內邀集社會司及不同類型社會福利機構代表,無障礙諮詢委員等,檢討依目前老人及身障機構的類型、規模不一,再細分不同的機構類型和規模,給予不同的無障礙設施規定。

3. 關於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亦請消防署依前項結論方向檢討辦理。

4. 社會司應要求各縣市政府應適時提供福利機構申辦過程及注意事項表,供業者參考。避免未來社區化機構設立過程重複遇到相關困難。

5. 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推薦領有身障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證書的建築師、室內裝修設計人員,提供機構諮詢。

6. 營建署和消防署應針對公安、消防規定,邀請社會福利機構從業人員舉辦研討會進行宣導。

7. 營建署應針對各縣市無障礙審查諮詢小組加強在職訓練,並有全國統一共識。

8. 舊有建築物之無障礙改善應強調可及、可用及安全為前提,而非去適用新法規。

9. 社會司應就本次身心障礙機構無障礙、公安及消防評分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以利規劃更合理的評分標準。

附件:簡要記錄

機構反應問題:

1.機構設置法規是屬公共建築類,但服務機構並非開放參觀的性質,且服務智障者的機構,仍要設置與他障別(例:聽障、視障)有關的設施,可能造成服務個案的更不便。

2.機構設置的相關法規常常修改,機構必須每年花經費在修改相關的設施,以符合新的規定。且機構評鑑指標又包含公安消防的設施,可能會造成,服務品質是優等的機構,卻因舊房舍的設施無法符合新法,而降低機構評鑑的分數。

3.機構設置的相關法規經常修改,可能在新機構開始籌設時是符合原法規的,但建設完成時,就會變成無法符合新的法規,且亦無法在更改結構體,造成立案上的困難,等待接受服務的個案亦無法立即入住。

4.現行社區家園設置的法規要求與機構設置的指標一樣,不僅造成難以在社區中找到合適的房舍,亦不符合社區家園設置的精神。

5.現行要求社區家園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不論服務何種障別,均要包含考量所有的障別,但在實際的執行上,某部分無障礙設施的設置,可能造成服務對象的更多危險性。

5.針對經營多年的機構,機構的建築體往往不是輕易可變更,機構每年都需花大筆的經費在修繕無障礙設箷,但永遠都無法符合新的法規。

6.消防法規經常修正,建議針對法規修改後變成設施設備不合格的機構,營建署應編列預算補助其修繕。

7.目前社區照顧機構缺乏,實因難以找個符合公安消防規定的場所,造成機構設置立案的困難,且現行的都市計畫法中,亦缺乏社會福利用地。

8.應快速促成住宅法的實施,住宅法其中有相關規定,社區中應有一定的比例用地,用於服務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用地,且當中亦有反歧視的條款。

9.目前若機構坐落於社區中,因新法的規定被要求修正修繕公共區域的設施,而但公寓大廈管委會決議不可改善獲得不到所有權人的全部同意,那機構該怎麼辦?

10.台北市社會局:市府每年均會編列預算,協助公設民營的機構進行無障礙設施設備的修繕。但有時候遇到設置在社區中的機構,若管委會不同意修繕,則無法改善設施。管委會的相關法令若不修改,則找不到解決的方式。

11.台北縣社會局:縣內有建築體較多年的機構,無法改善硬體設施以符合法規,機構往往會考量遷移或放棄考核成績,但大多數的機構礙於多重的因素往往選擇放棄考核成績,所以會出現服務品質優等的機構,在評鑑其設施設備後,會讓機構的評鑑分數降一等級,對該服務機構亦失公平。

建議改善方式:

1.殘盟劉金鐘主委:

(1)地方評鑑委員的認知有差異,地方評鑑委員往往是只上了2天的課後,即到實地進行評鑑,經常是不了解實際的狀況,應要求加強地方評鑑委員的教育與素質。

(2)針對個別機構的差異,及服務的不同障別,應考量設施設備的可及、可用及安全性,給予更多的彈性空間。

2.崔媽媽基金會:

(1)針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朝向修法,非營利組織團體,應藉此機會納入相關的訴求。

(2)針對政府提出的相關公共政策,社會司應聯合營建署或相關其他單位進行訴求。

(3)現行在社區中有許多的閒置空間,例如國中小、蚊子館等等,未來可思考如何善用這些閒置空間。

3.林敏哲教授:

(1)相關單位應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釐清、擬定問題,在提供給相關的部會,進行問題解決的研擬。

(2)評檢委員的檢查只是發現問題,並非代表機構不合法,在機構符合舊有的法規的情況下,就應是合法。

(3)建議跳出今年機構評鑑的資料,做整體狀況的了解。

4.黃旭田律師:

(1)機構設施設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應適用舊法,且在舊法中合格的機構,若不符新法的規定,將其視為列管即可。

(2)在社區公寓大廈管例條例中,應將管委會視為義務機關,有責任義務共同改公共設施的無障礙環境。

(3)近日有些私立國中小學校想轉型成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但礙於社會司機構設置的程序太麻煩,導致私校轉型的卻步,建議教育部應與社會司合作協助私校的轉型。

(4)建議在內政部社會司應成立身心障礙機構設置諮詢小組,協助地方各區相關問題的解決。

5.內政部營建署:

(1)在一般規模下的設置,是不用變更申請的。

(2)無障礙設施是可溯及既往的,亦可提出替代的方案。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護改善為管委會的責任,公用設施的無障礙環境為管委會應付改善的責任。

(4)應盡速完成住宅法的立法。

6.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1)針對要利用國中小學校作為社福用地,有文教區不能設為社福用地的規定,但曾聽其他縣市反應,若公立學校要轉型,只是縣長專案簽核即可,但私校轉型的程序就相對複雜。

(2)應思考現社區中閒置空間,如何轉換利用。

(3)現行法規中,日間照顧中心的設置規定與小型照顧機構相同。但日間照顧中心補助的項目僅有修繕費及設施設備費,應增加補助項目等同於小型機構。

7.消防署:

(1)消防設備相關法規並沒有不斷的修法。

(2)以消防設備設置而言,若一開始即符合舊法,即為合法。

8.勞委會:庇護工廠的設置,已納入營建署修法中。

殘盟劉金鐘主委:(二案例分享)

1.高雄有機構坐落於大樓中的9~12樓,從12樓即有斜坡道可直接下來,待仍被要求於斜坡道旁加裝救助帶。

2.機構中大多服務乘坐輪椅的個案,機構中已有等待救援區,有暫時避難的場所,但仍被要求於等待救援區加裝救助帶給一般人使用。

林敏哲教授:

1.機構中應規劃二向逃生的空間,有似防火牆的設施暫時可以隔絕火焰,也應有防火計畫,暫時的避難空間。

2.應針對機構中的服務對象,設置適當的逃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