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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二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4

普及社區照顧系列公聽會 系列二

居家服務員與居服提供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問題探討公聽會

會議記錄及結論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時間:98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二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聯絡人:孫一信 主任 02-23586046

出席單位:

單位 職稱 姓名

勞委會 科長 謝青雲

吳宏翔

勞保局 副經理 藍扶廈

內政部 科長 莊金珠

科長 顏靚殷

專員 鄧華玉

經建會 組長 周毓文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唐靜蘭

曾美玲

蘇晏瑩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 科員 張詠富

暫僱人員 梁家綺

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 總幹事 胡宜庭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秘書長 王秀畹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主任 侯靜雅

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居家服務組組長 郭瑞真

社團法人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會 經理 陳珍瑩

顧問 陳明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松年長春服務中心 董事長 張再凱

主任 陳瑪利

弘道志工協會 社工師 陳奐宇

社工員 邱子庭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企研組組長 曾麗蘭

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中部服務處 社工督導 粘庭蓁

社工員 余盈秋

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 社工主任 張銘庭

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副執行長 施欣錦

社團法人澎湖縣照顧服務協會 總幹事 林雅婷

財團法人愚人之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社工員 張琇冠

居服督導員 游懿莉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榮譽理事長 賴添福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 理事長 王秉哲

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 主任 游如玉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秘書長 陳穎叡

主任 袁慧文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秘書長 吳玉琴

研究專員 李碧姿

實習生 盧佩琳

實習生 方慧玲

壹、主席報告與來賓介紹(略)

貳、會議結論:

1. 居家服務業務承辦單位與照顧服務員之間應以僱傭關係為前提。

2. 內政部應於99年度起,將照顧服務納入僱傭關係後衍生雇主應負擔的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成本,編列預算補助居服承辦單位。補助額度及補助辦法請內政部邀各縣市政府及居服承辦單位再行研商。

3. 勞委會應於98年底前於分區辦理僱傭關係及勞動法令說明研習課程時,應廣邀居服承辦單位報名參加。

4. 請勞委會針對居家服務、臨托服務等各種辦理型態可能產生的勞動條件、勞資爭議問題,邀請內政部及相關團體進行整理與檢討,並對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函示,以求全國統一標準,並於98年12月底完成。

5. 具農保身分之照顧服務員無法加入勞保的問題,請勞保局邀農委會再行檢討。

6. 請勞委會於兩個月內,邀集內政部針對臨托服務員和承辦單位是否為僱傭關係進行釐清。

7. 勞委會應針對從事照顧服務(社會服務)產業勞工,統一適用勞基法所衍生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並提出是否另訂社會服務勞動基準法,或於勞基法中訂專章的政策方向;請於兩個月內啟動討論。

叁、討論議題

一、受政府委托辦理居家服務及臨托單位,這些承辦單位與居服員的勞動關係樣態,是雇傭、承攬還是仲介關係?可以從哪些面向界定關係?

1. 賴添福理事(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1) 居服員與受委託單位應屬雇傭關係,依勞基法和勞健保的規定必須強制性納保。然在價格每小時180元不變的情況下,勢必相對壓縮居服員的薪資或增加居服單位成本支出,目前各縣市支付居服員以130元最多。

(2) 居服單位依法須為居服員強制納保,但若居服員已加入勞保、漁保或農保,不願意納保影響原本權益,該如何處理?

(3) 居服員薪資屬於銷售或勞務所得,在核銷上各縣市不一致,有些縣市主計單位會要求清冊以180元核銷,與居服員個人的薪資所得不一樣,這個問題是相當地嚴重;另有些縣市政府居家服務用價格標,影響服務品質。

(4) 勞基法實施後,受委託單位可能面臨其他法令問題,例如身權法規定67人需僱用1位身障者,很多受雇單位而受罰,這個問題也一直未解決。

2. 吳玉琴秘書長(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1) 勞委會的政策擬逐步將各行業納入勞基法,目前屬於宗教性的基金會尚未適用勞基法,何時將納入。

(2) 從勞工保障的立場來看,我們是支持的適用勞基法,但這幾年勞動成本不斷增加,包括勞健保、6%勞退金、加班成本、特休假、在職進修及職災等成本,但是180元20年來沒有調整過,造成有些居服單位不斷從原單價中挪出基本的行政或勞動成本,對勞動者其實是非常不利,對居服單位也是兩難,不僅得照顧到居服員,又要顧及組織的營運成本。

(3) 建議內政部應了解各縣市目前在成本,或是給服務員的部分到底是多少;或比照台北縣、市補助服務行政費。

3. 施欣錦副執行長(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長照十年計畫自費部分,有很多案主因付不起或不願自費而結案,對居服員來說是非自願性離職。在勞基法保障下,居服單位須負擔高成本的資遣費。

4. 胡宜庭總幹事(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

(1) 從81年到現在,我們提供365天,每天24小時到宅一對一的短托服務。目前遇到是服務員年齡偏高的問題外,在薪資方面,台北市從民國83年開始,臨托服務時薪都是130元,十幾年來未調整,擔心調整費用影響案主使用意願。

(2) 行政費是1個人是180元,從今年開始改為190元。根據服務員服務的時數情形,89位的保育員中,高達75人月平均薪水低於一萬元的,甚至半數以上低於4000元。

(3) 5月1日納入勞基法後,除了居服員可能重複納保的情形外,短期托顧時數少得繳交高額保費,也是影響加保意願,尤其是未來福利是否加倍?譬如在4個單位納保,日後勞退是否也是4倍。長照期待提供更多元化的社區服務,希望更多人力加入,重複納保的問題應該加以思考解決。

5. 陳節如委員

如果一年時數50小時也是勞雇關係嗎?

6. 郭瑞真組長(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有關勞基法之適用,在87年是財團法人社福事業適用,今年則針對社會團體,主顧修女會屬於財團宗教法人,但它不是社福基金會,宗教團體目前仍屬於民政局的管轄,所以這一波還不適用勞基法,未來應會指定納入。

政府單位回應:

謝青雲科長(勞委會)

1. 如果居服員受居家服務單位雇用就是有雇傭關係。醫療保健業或社會福利業的機構,其實在87年7月1號就已經適用勞動基準法;社團法人等單位則是從今年5月1日開始適用,居服員屬居服單位員工故必須適用勞退法和勞健保的提撥。

2. 目前勞動基準法的雇用,並不是以服務時數的多寡而定,而是以實質有無接受居服單位的指揮監督,如果確實有受到指揮監督且有明確時薪,即有雇傭關係。

二、居服員、臨托保育員容易產生的勞資爭議問題有哪些?各委託單位如何因應各種可能產生之問題?

1. 游麗裡執行長(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

(1)有些個案對服務員有不滿意,或是服務員常常蹺班、曠職時,無法將其革職,曾因服務員至勞工局申訴因而支付一筆資遣費。

(2)加保後,職災保險是一筆很大的開銷,社會福利團體用捐款來處理的部分支出壓力很大,因為行政管理費沒辦法進行核銷。

2. 粘庭蓁督導(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中部服務處)

(1) 居服單位不繼續承接居家服務,如果居服員不願至其他單位服務,原單位須支付資遣費,造成機構一些開銷問題。

(2) 曾有位居服員車禍而造成腳骨折離開職場,要求單位負擔兩年職災費用或是要負擔復健費,如果不支付資遣費威脅提告。然而,若居服員已一年沒有提供服務,單位卻還要付擔職災費用,該如何因應這個措施?

3. 陳明勇顧問(社團法人台北縣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會)

(1) 居服單位有些居服員具有農保或漁保的身分,卻因不能同時擁有勞保,這讓居服單位得負擔責任如職災的問題發生。

(2) 適用勞基法後,建議可以同時兼具農保、漁保和勞保的身分,如此雇主與員工均有保障,一舉兩得。

4. 賴添福理事(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除了弘道不想繼續接受委託需應付資遣費問題外,如果居服單位標不到委託案同樣也得處理此一勞基法問題。

5. 侯靜雅主任(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1) 除了職業災害外,例如生病需支付半薪,計薪的標準為何?因為這些服務員都是以時計薪的是彈性工時,又如居服員若請產假,除了支付半薪外,還得付錢另請居服員照顧案主,對機構而言又是一大成本。

(2) 另外居服員是耗費體力的工作,一旦懷孕有些個案無法負擔,該如何去照顧這群婦女的問題?

政府單位回應:

藍扶廈(勞保局副經理)

1. 這些問題屬於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執掌,由勞動條件處來報告。

2. 就勞保的部分來說,勞保、農保、漁保不能重複加保,現在農保已經放寬,如果具農保身分又加入勞保,在180天之內勞保局不會主動退掉農保,因為加入農保的資格是一年內從事「農」的工作要180天以上。

3. 農保的保費相當低,大部分是由政府負擔,所以如果一個勞工同時有勞保和農保的身分,政府須同時負擔會考量財政狀況。

4. 若請病假普通事故就勞保而言,住院當中只要沒有領到所有全薪,申請勞保都會給付,只要沒有領到百分之百薪資,都可來申請。職業傷病則門診與住院都有補助。

5. 加保兩個以上的可能性(同時在職業公會及雇主加保)。按照目前做法,若勞工先加職業公會再到雇主單位加保,若勞委會勾稽發現此狀況,通知職業工會清查會員資格是否從事本業;若以有雇主又加職業公會,為避免勞工雙重保險費減少負擔,通知職業公會清查。只要符合規定且實際從事工作就可兩個地方以上加保。

6. 去年勞保條例修訂後,預計明年一月一日實施將上下班通勤時間納入通勤災害保障範圍,可降低雇主負擔。

謝青雲科長(勞委會勞動關係處)

(1) 有關資遣問題,在勞基法有僱用關係前提下,按照勞基法第十一條一般居家服務機構,因業務緊縮需給資遣費,資遣費計算適用勞退新制一年是薪資所得的一半,不足一年以比例計給。

(2) 終止勞動契約因居家服務較特殊,若居服員未告知理由未到案家服務,可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可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 勞基法正常工時8小時,針對部份工時勞資雙方可能約定3小時就是一日,若9小時即是連續3日曠職。即可終止勞動契約。

三、界定委辦單位、承辦機構和居服員勞動關係的考量重點?未來委託契約中如何規範?補助內涵有無調整之必要?

1. 游麗裡執行長(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

(1) 居家服務舊治轉新制補助時數增加,導致督導員督導工作量增加,建議將督導人數往下修減少督導負擔,或提高督導費用。

(2) 服務員的服務時間特殊,交通時間不算在服務時數,安全問題值得重視。

2. 施欣錦副執行長(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1) 10年介惠基金會即開始在屏東原鄉提供居家服務工作。目前政府對社福單位的補助太少,尤其是偏遠地區交通成本問題。由基金會對外募款處理。

(2) 在原鄉10%的自付額下,有些老人家因沒有能力支付而結案,當募到費用後卻需經長照中心重新評估。長照十年希望做到社區老化,但各項補助條件對偏遠地區相當是不公平。

政府單位與學者回應

1. 唐靜蘭(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1) 台北市居家服務提供採公開上網限制性招標。

(2) 內政部公定居服員時薪每小時180元,其中85%內政部支付,15%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台北市每小時230元,其中50元台北市需額外編列預算支應。180元是否由政府全額支出,需依案主身份別而定,如低收入戶是政府全額補助,若中低收入戶自付10%,一般戶則自付40%。

(3) 此外,每個個案每個月補助督導費及人事行政費。

2. 馮科長(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1) 臨托服務費用分為服務費、交通費及行政費。服務費每小時不超過130元,一天補助民間團體1600元;交通費一次派案補助不超過100元,定點機構不超過85元;行政費每派案一次190元。

(2) 不論居家服務或臨托服務的勞動關係需釐清,針對5月1日社團法人加入勞基法,台北市政府研議中。

(3) 居家服務與臨托服務型態不同,委託條件也不同,譬如居服一次派案可六個月,臨托是喘息服務是臨時性,每申請一次需重新評估一次,所以無法和居家服務相提並論。

3. 梁家綺小姐(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用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居家服務單位,目前費用給付方式服務費180元、督導費每案500元,但每服務一位個案補助行政費用100元,所以一年行政費約2,000~3,000萬。

4. 謝青雲科長(勞委會勞動處)

臨托部份依目前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與服務員間沒有指揮監督,甚至被動客訴處理,從勞委會經驗判斷較屬於仲介媒合關係。

5. 林佳和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

(1) 無論居家服務或是臨托服務都可能是三種關係,應思考何種關係對實際從事居家服務工作者最有利。

(2) 目前最大問題是勞基法適用於營利的勞動第一市場,然而居家服務單位性質屬於第二勞動市場,政府開拓勞動市場,將非營利組織視為雇主,然後要求比照第一勞動市場辦理,最大關鍵在此,歐洲根據第二勞動市場特別勞動法令。因此,如何具體規劃才是要務,若只是每年請政府提高補助費仍是治標不治本,未來政府推長照保險是一重要契機,應加以思考規劃。

6. 莊金珠科長(內政部社會司)

(1) 每小時180元是中央補助各縣市計算標準,各縣市再依照採購法委由民間辦理,有些縣市委託單價部分調整,接受委託單位如何計算薪資給居服員,不在委託契約。

(2) 時薪部分若以140元或180元計算,如果居服員固定時數與個案量,每月薪資水準不低。真正的問題是服務規模無法成形,主要服務對象還是經濟弱勢者。

(3) 個案數量不多尤其農業縣或偏遠地區,影響居服單位派案交通上成本。依照勞委會解釋居服員與居服單位為雇傭關係,居家服務員須接受居家服單位督導,內政部已補助督導費,所以在此澄清。此外,是否須調高單價面臨兩難,其實已有部分負擔的機制,若提高單價可能增加民眾部分負擔,降低使用意願。

(4) 這幾年已陸續新增專案管理費、專業人力費、辦公設備等,去年開始專業人力服務費年終獎金由政府補助。然而,政府結合民間提供服務真正成本多少,今年擬透過委託研究來估算補助基準。

7. 周毓文組長(經建會人事處)

(1) 經建會在負責規劃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發展人力是一大困難。居服員勞動條件不佳無法吸引人員投入。因此,二專、二技及高職每年有培訓計畫,希望改善就業環境,利用政策誘導更多人願意投入居家照顧行列,因為若只開發中高齡無法滿足未來長照保險開辦後人力需求。

(2)未來考慮在長照保險法內或之外訂定居家服務規範,以維持一致的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