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分居有辦法 離婚有保障」公聽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20

女權會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 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分居有辦法 離婚有保障」公聽會 採訪通知

我國民法親屬編採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過於嚴格,後雖曾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與社會需求不符,感情破裂的夫妻,囿於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使得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且品質不佳之家庭。歐美各國已於20世紀初陸續發展分居制度,或與離婚並存,或為離婚之預備手段。但我國民法目前對於分居尚無規範,雖然曾有委員提案將「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列入裁判離婚事由,可是對於分居之原因、請求、消滅、效果等,均無明文規定,使婚姻中弱勢之一方及子女的權益難以獲得保障,形同「台商條款」。

有鑑於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女權會)邀集婦女團體籌組「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民間版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推動修法,分居制度修法聯盟與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共同召開此次公聽會,邀請各界共同討論符合社會需求及性別平等精神的法案。

歡迎媒體踴躍蒞臨採訪!

時間:2009年3月20日(星期五)14:00?16: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2室(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一號)

主辦單位: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女權會)、分居制度修法聯盟、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發起團體: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 提綱討論:

1. 分居期間住所規定:本修正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三原則上規定應由聲請宣告分居之一方遷出夫妻現住所。同時為兼顧聲請人之處境,採納「桌床分離原則」之精神,承認夫妻共同住所內分居,此規定並不涉及所有權的改定。然有論者指出,此規定似過於強調分居之事實,應由夫妻雙方逕自決定,法律不需介入。此規定是否有當?

2. 分居期間生活費用規定:本修正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四明定生活費用原則上由雙方各自負擔;惟恐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因分居導致生活狀況變動,陷入生活困難者,明定此種情形,得例外請求他方支付生活費用,以資保護。然有論者以為,生活困難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應明確規範之;亦有論者認為,此規定使被聲請分居之一方頓失原先生活水準,恐影響過大。準此,本聯盟兩案並陳,規定是否有當?

3. 其他:其他效果,是否亦須明文規範,併請討論。

◆ 出席單位 立法委員黃淑英、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內政部、法務部、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鄧學仁教授、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性藝術協會、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多加幸福婚姻促進會…等

● 新聞聯絡人:鄭凱榕(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副秘書長)02-3322-1350

陳竹儀(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助理) 02-2358-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