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擬修訂「十二夜條款」保障流浪動物權益
發稿日期:103年1月16日
根據農委會98年調查結果資料顯示,全台灣共有84,891隻流浪狗,賣座紀錄片「十二夜」也凸顯流浪動物的困境,獲得廣大迴響。馬總統日前與動保團體座談,承諾將在農業部下設置「動物保護會」,加強動物保護的行政力。立委王育敏今(16)日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針對動物保護相關議題,廣邀農委會、消保處、公平會、地方政府、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及動保團體等代表,探討如何從法制面、政策面及實務面,強化動物權保障,盼逐步解決當前的動保困境。
立委王育敏在公聽會上提出四大訴求,盼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並加強動物保護:
(一) 增加寵物未植入晶片通報責任,並加強寵物絕育
「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已15年,但國內寵物登記率至今仍低於6成。現行動保法第19條雖規定,飼主應為寵物辦理出生登記及植入晶片,但成效顯然差強人意。王育敏表示,寵物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實掌握寵物飼養數量,防止飼主棄養,且一旦發生疫情,主管機關能調動足夠的人力與物力,在最短時間內控制疫情。王育敏主張,在該條新增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通報寵物出生的義務,併同推動寵物絕育,更有效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動物保護法》第19條建議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獸醫師或動物醫院於寵物出生時,或發現飼主應植入而未為寵物植入晶片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通報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刪除公寓大廈禁養寵物條款,推廣「以領養代替購買」觀念
王育敏已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3條修正案,將公寓大廈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歧視規定刪除,有助於提升民眾領養流浪動物的意願,她將在立法院持續推動修法。王育敏表示,搭配農委會預計今年啟用的「全國動物認養平台」單一入口網,民眾將可便利的查詢全國待認養動物的訊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建議修正條文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建議修正條文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三) 修正12夜條款,改善動物收容處所,並於非都會地區實施TNR政策
現行公立動物收容所多於民國88年至91年間設置,硬體老舊,不符動物福利標準。王育敏主張修法,修正動保法中不人道的「十二夜」條款;農委會應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申請將農地轉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公私協力的方式,合作進行動物收容的工作。王育敏也表示,在非都會地區可同時實施TNR政策,以增進動物福利與民眾生活品質。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建議修正條文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本款刪除或延長通知/公告期間
(四) 統一動物醫院收費標準,將寵物食品入法納管
各家動物醫院收費標準不一,使飼主無所適從,也是寵物飼主關心的議題。王育敏指出,依現行《獸醫師法》規定,各縣市獸醫公會自行訂定收費標準後,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導致收費標準亂糟糟!王育敏表示,以動物住院費為例,彰化縣的收費每日高達1,500元以上,新竹縣每日僅需付200至300元;若帶寵物洗牙,在花蓮縣可收取3,500元的費用,在南投縣最少只需支付300元。對於各地動物醫院收費價差大、服務品質參差不齊的問題,王育敏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收費標準。為確保寵物食的安全,王育敏也主張將寵物食品入法納管,於《動物保護法》第22-3至22-5條、第23-1及23-2條,增列寵物食品的定義及相關管理機制。
《獸醫師法》第 24 條建議修正條文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於《動物保護法》新增寵物食品之定義,並於第22-3至22-5條,第23-1、23-2條增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