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專家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星期五) 14:00~16:00
地點:立法院紅樓樓202會議室
主持人:立法委員陳碧涵、邱文彥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單位報告:
一、文資局報告 附件一
肆、討論事項:
案由一:文資保護之中央、地方權責關係
實務上,文資保存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地方則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授權地方政府的結果,造成中央政府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當”權責重疊”時,易有推諉卸責的情況,當”權責模糊”時,又容易出現三不管地帶。是以,如何劃分中央-地方權責,以健全無形文化資產保護之課題尤其重要。
案由二:修正草案中的分類架構妥適性
有形與無形因保護哲學與理論不同,其保護理論與哲學差異在UNESCO的關注下早已有明確劃分。如今修法草案之分類架構及名稱意涵應與國際接軌,以利使用共同語言和全球交流。
案由三:文資審定調查過程中,過渡時期的保護條款
基隆港西二碼頭倉庫與「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社,皆遭受祝融之災,在文資審議啟動至確定登錄期間,若古蹟遭受破壞,不僅是全民損失,也衝擊人民對政府之信心。是以,極有必要研擬調查審議過渡期的特別保護條款,劃分權責並強化保護密度,一旦發生文資破壞情事,能立即究責,避免憾事重演。
案由四:無形文資之弘揚、傳承與活化
(一)「有形」(物質、固態、遺存)與「無形」(非物質、活態、現存)文資的保護邏輯截然不同,有形重於可觸與可視形體之存續,無形則重於傳承、實踐與創造,守護兩者的方式與邏輯卻未被詳加釐清,應針對不同客體訂有適當的制度安排及配套,不宜一體適用。
(二)無形資產是以人為載體,乘載人類記憶、精神與生活方式,因此會隨著人的凋零而隕歿、消失,處境相當不穩定。如今,某些無形文化已出現斷層與失落的疑慮。故應特別重視無形資產之守護、傳播與弘揚,避免其隨著人的凋零而隕歿、消失。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