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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之配置應考量便民及保障人權之宗旨 刊載者:王幸男委員 刊載日期:2006/12/08

立法委員王幸男法律提案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王委員幸男等 人,針對現行法院組織法雖已規定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席位設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但訴訟進行之際,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應訊時能否坐下,端賴法官或審判長之裁量。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應訊時得否坐下應訊,在法庭席位配置規則中僅需在應訊席配置一張椅子,乍視雖為法院便民之枝節小事,卻關係法院設置乃為服務人民及保障人權之本旨,現行法之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幸男

連署人:

說明:

一、司法院於94年7月8 日發布秘台廳司一 字第 0940016084 號函修正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其主旨係為配合民、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正,使法庭審判活動更形順暢,並落實人權保障及當事人平等之精神。司法院前於93年4月27日指定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4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至同年12年31日止,就民、刑事法庭席位布置試辦方案進行為期6個月之實證評估,並於94年5月26日召開試辦方案成效檢討會議,就法庭席位基本架構之設計、活動空間之配置、法檯高度及各席位相對位置等式辦成果,邀請檢、辯、民間團體及試辦法院代表共同研討,並作為此次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之參考。

二、本次修正除少年保護法庭未修正外,其餘民、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硬體設施與席位架構均有變動,須由各法院配合編列預算整建法庭或酌定過渡期間逐步調適施行,爰訂定期間如下:(一) 民、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布置至遲應於95年12月31日之前完工並施行。(二) 刑事 (含少年刑事) 法庭書記官席於97年12月31日前得暫段於法官席右側,至逕自98年1月 1日起依本規則第4 條第2項施行。

二、司法院如前述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發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並遲至於95年12月31日之前完工並施行。新修正之法庭席位設置雖為使法庭審判活動更形順暢,並落實人權保障及當事人平等之精神。但實際訴訟進行之際,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應訊時能否坐下,端賴法官或審判長之裁量。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應訊時得否坐下應訊,在法庭席位配置規則中僅需在應訊席配置一張椅子,乍視雖為法院便民之枝節小事,卻關係法院設置乃為服務人民及保障人權之本旨,現行法之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