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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氣或燃油熱水器之建築物應加強安全檢查 刊載者:王幸男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24

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王昱婷等52人,針對現行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雖規定新安裝之熱水器必須符合新法之安全規定,但對於已裝設於室內不符合安全規範之舊熱水器並無強制遷移或加裝安全設備之規定,僅賴各地消防機關宣導並以補助及勸導之方式為之,恐成效不彰。本席等認為,實際上這些舊的熱水器對於人民生命及公共安全存在極大之威脅,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以更有效的措施強制拆除這些不定時炸彈;再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使用燃氣或燃油熱水器者,亦應增訂安全檢查之規定,以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現行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使用瓦斯(燃氣)之用戶已超過七百二十萬戶,但冬季天氣寒冷時,民眾習慣將室內所有門窗緊閉,每年使用瓦斯不慎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案件約數十件至數百件不等,其中不幸造成死亡者平均約有20人;甚至有一年除夕至春節期間四天之內即有瓦斯使用不慎一氧化碳中毒共十二件、廿九名民眾送醫救治之案件(資料來源取自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gov.tw/asp/newc.aspx?pid=26&nid=101)。由於瓦斯燃燒不完全所產生的一氧化碳,是一種無色、無味、劇毒氣體,初時不會引起吸入者之警覺,待其與人體肺中會和血紅素結合,由於一氧化碳與血紅素結合的能力是氧氣的兩百四十倍,因此原來血紅素攜氧功能會被一氧化碳所取代,造成血液含氧量減少,而造成缺氧與中毒現象。根據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編著之防火手冊所載,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對於人體吸入時間及中毒產生的症狀內容如下:0.01%(100ppm)暴露6-8小時對身體無害的基本值;0.02%(200ppm)在2~3小時內會輕微頭痛;0.04%(400ppm)在1~2小時內前額頭痛,2.5小時到3.5小時會蔓延;0.08%(800ppm)在45分鐘內會頭暈、反胃、抽筋(痙攣);0.16%(1600ppm)在20分鐘內會頭痛、暈旋,2小時會死亡;0.32%(3200ppm)在5~10分鐘會頭痛、暈旋、嘔吐,30分鐘會死亡;0.64%(6400ppm)在1~2分鐘內會頭痛、暈旋,10~15分鐘內會死亡;1.28%(1280ppm)在1~3分鐘會死亡,可謂致死率極高之意外事件。

二、針對此一常見之意外事件預防,本院雖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之修正,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開始施行,強制規定燃氣熱水器及管線之裝設非由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以及燃氣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然此一規定規範新裝設之燃氣熱水氣,對於已裝設於室內不符合新安全規範數量龐大之舊熱水器並無溯及強制遷移或加裝安全設備之規定,僅賴各地消防機關宣導並以補助及勸導之方式為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防範一氧化碳中毒設置警報器實施計畫」請參照,附件一、附件二),恐成效不彰。

三、本席等認為,實際上這些舊的熱水器對於人民生命及公共安全才真正具有極大之威脅,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儘速以更有效的措施強制拆除這些不定時炸彈,現行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再者,某些密閉或通風不良空間如有使用燃氣或燃油之熱水器、鍋爐等相關設施者,如三溫暖、健身房之類場所,亦具有危害公眾生命安全之危險性,但依照現行法規,該等燃燒瓦斯之鍋爐及相關設備非屬消防署危險物品管制範圍,在未發生火警之前並無相關法律規定據以供主管機關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對於進入使用該建築人民之生命安全保障實有疏漏之處,亦應增訂相關安全規定。

提案人:王幸男  王昱婷  

連署人:黃偉哲  余政道  林耘生  林重謨  吳秉叡  許榮淑  謝明源  陳重信  林樹山  吳明敏  郭榮宗  李明憲  李昆澤  陳秀惠  陳憲中  李俊毅  張花冠  林國慶  郭玟成  謝欣霓  蕭美琴  陳 瑩  蔡其昌  藍美津  陳朝龍  顏文章  鄭國忠  沈發惠  林為洲  吳富貴  黃淑英  陳金德  郭正亮  邱永仁  管碧玲  王世堅  高建智  張川田  莊和子  蔡家福  陳銀河  盧天麟  徐少萍  廖本煙  鍾紹和  曹來旺  趙良燕  陳根德  張麗善  林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