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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載具專供休閒用其罰鍰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 刊載者:王幸男委員 刊載日期:2006/04/07

案由:本院委員盧博基、黃偉哲、徐中雄、王幸男等55人,有鑒於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燃油載重量限制的規定乃是戒嚴時期的產物,早已不符合時代所需,揆諸歐盟、澳洲、美國等先進國家考量飛行安全,皆改以最大起飛重量為規範。另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超輕載具專供休閒使用,然而其罰鍰金額等同營利為目的,造價以億計之民航機實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本席等擬提出修正,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現有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對於燃油載重量之限制,是過去戒嚴時期為避免駕機飛往中國大陸而將油量加以限制而規定的條文。然而以空重設限無法律訂最大起飛重量,酬載可無限制增加,非常不合理。參考除FAA之FAR Part 103針對單座超輕載具以空重(EW)設限外(該型載具無須驗證,人員亦毋需考照),全世界皆以最大起飛重量規範,其中歐盟、澳洲從450 Kg ~560Kg,美國LSA則為594 Kg(1320 lb.水上飛機則為1430 lb.)。因此針對原限制燃油量條文,本席主張刪除,另關於空重限制,亦改採以最大起飛重量(MTOW)計,以切合社會現況。

二、另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罰則規定部分,超輕載具專供休閒用,價值十數萬至數百萬不等,罰鍰金額等同營利為目的,造價以億計之民航機實不符比例原則。

三、國內輕航機發展從民國七十四年開始,在各界的推動之下,輕航機運動逐漸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喜愛,輕航機運動已成為一項兼具娛樂、教育及運動功能的活動。現今國內的輕航機教官雖已有三十人,但輕航機的管制條例依然不符實際情況。為期能讓參與活動者有穩定、安全的運動環境與空間,故本席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法。

提案人:盧博基  黃偉哲  徐中雄  王幸男  

連署人:湯火聖  葉宜津  高建智  賴幸媛  王榮璋  蔡錦隆  李永萍  賴清德  林淑芬  林為洲  李鎮楠  趙永清  高思博  陳 杰  徐耀昌  郭榮宗  孫大千  高志鵬  林耘生  陳朝龍  黃劍輝  杜文卿  王塗發  莊和子  廖本煙  鄭運鵬  陳明真  蔡啟芳  謝欣霓  趙良燕  王 拓  林國慶  郭玟成  張川田  黃昭輝  邱創進  陳啟昱  張慶惠  劉寬平  李俊毅  張碩文  林進興  陳 瑩  尹伶瑛  鄭國忠  張花冠  唐碧娥  許舒博  陳金德  何敏豪  陳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