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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5/12/02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中規定:僱用人之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需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30人以上者則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但任何店家要能維持營運,其受服務人員多數超過10人甚至30人以上,造成為數眾多的小規模業者難以支應,因此淑英提出修法草案,將其中『受服務人員』之規定刪除。

此修正草案已完成連署,將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