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謝欣霓委員
刊載日期:2006/05/23
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自七十一年九月施行至今,雖陸續因主管機關之變更,或因違法場外交易情事之發生而修法,但卻無法針對農民的權益及農產運銷制度做一徹底改善,故欲求縮短運銷過程及降低成本,保障生產者及消費者權益,因而提出修正案。
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的主要精神,即在籍規範運銷秩序,以穩定農產品價格,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然施行至今,農產品運銷秩序方面,果菜、家畜和魚類批發市場,仍嚴重存在場外交易行為。另一方面,共同運銷制度的施行,對於調節供需方面效果亦有限,目前各果菜批發市場蔬菜的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仍時常處於極端不穩定狀況,如月前青蔥的高價飆漲、或是每逢颱風即發生市場青蔬葉菜價格高漲,便可印證目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的施行,對果菜市場的蔬菜與青果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穩定作用效果不大。
三、台灣的農產品運銷制度,目前的批發制度仍有諸多問題,如所謂的『行口商』報價不實,以高報低,藉此生產者價格,甚至行口商與生產農民之間已時常發生交易的金錢糾紛,造成生產農民的權益受損。
四、我國農產經營面積狹小且農民分散,而各級市場又常為運銷商所壟斷,加上青果合作社組織不甚健全等因素,使得農民團體共同運銷或合作運銷的功能無法發揮,又目前我國各通路大型超市商或小型便利超商之零售通路已建立達規模基礎,藉由該通路直接將農產品銷往各零售商,縮短運銷階層及管道,應可實施。
五、近年來,我國消費者之消費習慣已有改變,大型超市、超級市場以及便利超商林立各處,可藉此銷售農產品,農民本身亦有能力從事分級包裝工作,故政府及農會應可積極輔導農民將產品直銷於各大超市系統,訂定短期議價契約,並且明文規定銷售價與產地價之比例關係,以保障生產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
(條文內容詳如下列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