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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藍美津委員 刊載日期:2005/04/29

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黃昭輝、鄭國忠、藍美津、徐國勇等43人提案,針對日本據台期間,許多教堂寺廟之不動產,因當時日本政府無理之要求,均登記為日本人所有,致其土地及建物於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誤為日產予以接收並登記為國有。後行政院雖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訂定「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現為『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以解決此一歷史造成之不公平現象,還產於民。惟查現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九、名勝古蹟。」而前述許多寺廟教堂已被指定為「古蹟」,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礙於前引法律之規定,無法順利還產於民,除濟南教會之外,全國類此現象亦應通盤考量加以解決,本席等建議修正現行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增訂第三項文字:「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或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是否有當?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