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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03/21

李復甸委員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規定之不當,無法適當貫徹民國九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所確立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且在解釋上亦產生諸多爭議,為確保「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法方向,及法律解釋上的明確,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法院主動發動調查證據之範圍限於「對於被告有重大利益」並明文規定法源職權調查證據發動的時點需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復因現今法庭實務對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不當限縮於卷證內證據,與現行法之立法理由及學說理論不同,故增定法院應調查卷外證據,以達成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目的。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