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02/28
李復甸委員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預支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力。為確立家長代表參與地方及學校教育事務之法源,家長得以積極參與地方及學校教育之決策、與行政人員、教師攜手合作、維護孩子的學習權,成為學校教育的合夥人,故提案本法以維護國家為來主人翁的學習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