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道「所得稅法」修正案
刊載者:余政道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06
根據所得稅法中,有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是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準,並以其淨所得數額,依不同稅率予以課徵應納稅額。然而,稅目繁多、民眾報稅亦需取得相關憑證抵扣、不僅容易造成稅務稽徵成本過高,更易造成民怨;故若採單一免稅額扣抵,可簡化申報流程、計算稅額的算式清楚簡單,亦可達到降低稅務稽徵成本之功效。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十八萬元為基準。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重大傷病範圍者,其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二十五萬元為基準。
本次修正案中,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撫養親屬,各享有一個十八萬的免稅額,不再採用其他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故予以修正刪除。並併同配套修正其他相關法案,將可適用所得稅扣除額規定予以刪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私立學校法、及公務人員協會法等。藉此修法,得以簡化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稽徵等各項流程。
本修正案中,也將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其稅率,由原來的五級,修正為六級,淨收入級距由現行的37、99萬、192萬、372萬、及372萬以上五級,修正為50萬、100萬、200萬、400萬、800萬、800萬以上六級;將現行的6%、13%、21%、30%、40%五級,修正為5%、10%、15%、20%、30%、40%六級。
相關提案說明、內容,與稅收預估影響分析,如附件,敬請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