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提案修正土地稅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 刊載者:余政道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15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三類,又依據該法第十二條:「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又依據該法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條也明文規定,都市計畫中得劃定各項使用區,並得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且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又高雄大坪頂特定區計畫,是依據南區區域計畫,自民國六十二年開始籌畫擬定,並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發佈實施,範圍包括高雄市小港區、以及高雄縣,整體計畫南北長約十三公里,東西寬約三公里,計畫面積達一五八五公頃,迄今已歷二十餘年,但因時空環境變遷,且加上政府財政困難,整體開發地區未能依原訂開發期程實施區段徵收,形同禁建,影響地主權益甚鉅。而大坪頂特定區部分地區依軍事與飛航管制之規定,訂有三種管制規定,一般都市計畫管制、新市鎮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管制等相關管制規定,使得當地居民長期受到禁建之累,在相關土地移轉時,因為禁建管制規定,以及稅賦上的課徵,皆缺乏誘因,以致於該區土地無法活絡,甚至影響該地居民財產流動性。

三、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揭櫫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之立法目的,若政府未能於計畫期間內徵收完成,又進而禁建管制該區土地,不僅損及該地居民之權利,亦不符合賦稅公平原則。又依據「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無論有償、無償移轉,皆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換言之,土地增值稅除了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農地免稅之外,其餘土地移轉皆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無一例外。故本次修正草案,亦秉持「土地移轉即課稅」基本原則,土地在若干情形限制所進行的移轉,政府應准許其將土地增值稅暫且記存。

四、故依照前述,特修正「土地稅法」,增列二十八條之四:「依都市計畫法擬定特定區計畫之土地,未完成辦理徵收程序,並受禁建者,其土地移轉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至開發完成後再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冀能符合社會所需,俾使保留土地流動的涓滴活水,並且保障該地居民私有財產的基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