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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 刊載者:余政道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21

一、台灣現有勞工約六百多萬人,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九十四年七月開始實施勞工退休新制,勞工可選擇新制,或是選擇仍適用原「勞動基準法」相關退休規定,又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意即保障勞工退休後之基本生活所需,任何人皆無法剝奪勞工退休金請領之金額與權利。

二、又公務人員現為八十七萬人,端視「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亦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換句話說,任何人亦無法剝奪公務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公務人員若積欠債務,債主亦無法扣留其退休金抵債,但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的勞工卻未享有此保障,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

三、雖然依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五九八號解釋,國家對於勞工與公務人員的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勞動基準法中,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並未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但退休勞工的保護,必要性不亞於退休公務員,退休金制度旨在保障退休人員退休後生活,不論公務員或勞工均應相同。

四、雖然「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有退休金權利不得扣押等規定,但部分勞工仍可選擇適用原「勞動基準法」中的退休制度,而目前勞基法中,卻未有此項規定,恐危害部分勞工退休權益,顯為立法上的疏漏,故應修法明定勞工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以保障廣大勞工的退休金請領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