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當報酬及費用之上限
刊載者:林滄敏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5
主決議
公設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其董事及監察人多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費用;為避免公設財團法人配合特定人士任意提案修改捐助章程,使專任董事長得以堂而皇之坐領高薪。因此建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當報酬及費用之上限,應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須考量年齡限制、經歷、年資及是否有監督關係)。
提案人:林滄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