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修正
刊載者:孫大千委員
刊載日期:2008/07/08
本院孫大千委員等人,有鑒於電影產業做為文化創意產業重要之ㄧ環,其產業發展將有助帶來我國觀光發展及經濟發展之高周邊效應,新聞局作為電影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更積極對國內電影產業之拍攝提供輔導及協助,以俾國內所提供之電影產業拍攝環境條件能與韓國、泰國、美國等國家所提供之拍攝環境條件競爭。爰此,本席等特提出「電影法第39條」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單一窗口,負責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提供電影事業因電影片攝製所需之必要協助。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