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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 燃料稅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12

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楊瓊瓔、吳志揚等22人,針對目前燃料稅隨車徵收,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是不公平的齊頭式平等,汽油用多用少都繳同樣的燃料稅額,等於變相是在懲罰汽油用量少的駕駛人,反而是燃料消耗量高的人因為目前的制度而得利,因為負擔是大家共同分擔,是一種不合理的荒謬情形,因此,建請行政院儘速研擬燃料稅依燃料使用量徵收之機制,並儘速施行,以維護汽機車使用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1.目前我國燃料稅引起爭議的是,稅金的高低並不是根據燃油的消耗多寡決定,而是依據車輛引擎的排氣量來決定,這樣的隨車徵收方式,不論汽油用多少都繳同樣的燃料稅額,等於是懲罰汽油用量較少的駕駛人,而燃料消耗量高的人卻因為目前的制度而得利,因為負擔是大家共同分攤。

2.目前世界各國類似「汽燃費」的稅費係採「隨油徵收」,而我國相當於汽燃費的燃料稅並未納入油品稅後價格中,這是我國油價與油品相關稅負負擔偏低的原因,若將現行按年支付的燃料稅納入油價比較,我國的油價並不便宜,目前我國油價每公升必須負擔納入油價之相關油品稅負為五點六元,國內每公升汽油三十元,計入相關稅負後,市場價格為三十五至三十六元,此外,民眾還必須額外負擔的隱藏性支出包括燃料稅與牌照稅;若以排氣量一千六百CC的車子來看,民眾每年固定要支付燃料稅四千八百元、牌照稅七千二百元,若以每部車一年平均跑一萬公里數為基準,民眾必須額外負擔每公升五元的燃料稅,換言之,民眾最終購油價為每公升為四十至四十二元,比起新加坡每公升三十元的油價實際為高。這些林林總總的額外稅費,均屬用車購油的使用成本,直接攤提到消費者身上,只是未在油價充分反映出來。

3.為合理反映汽車使用狀況,並依汽車使用情形、汽油使用量徵收燃料稅,請政府交通及相關部門儘速檢討相關措施,訂定公平的燃料稅徵收制度,以維護汽、機車使用人之權益。

提案人:黃志雄、吳志揚、楊瓊瓔

連署人:趙麗雲、劉盛良、黃昭順、徐耀昌、丁守中、蔡錦隆、孔文吉、張嘉郡、林明溱、簡東明、林滄敏、鍾紹和、李嘉進、蔣孝嚴、邱鏡淳、羅明才、李明星、鄭汝芬、陳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