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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單項運動協會收取轉播權利金課徵營業稅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25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等23人,對於國內單項運動協會收取轉播權利金遭財政部追繳營業稅,由於國內民間體育團體向來是以「非營利單位」核銷年度經費,且過去體委會一直鼓勵單項協會自籌經費,如今協會自籌經費,卻發生漏開發票事件。爰此,為增進國內體育事業之規模發展、活絡體育活動之舉行,並鼓勵企業贊助或經營運動事業,本席建請財政部相關單位重新評估針對單項運動協會收取轉播權利金是否課徵營業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國內單項運動協會收取轉播權利金遭財政部追繳營業稅一案,特別是撞球協會,遭財政部追繳營業稅與罰款,面臨高達近500萬罰款。由於國內民間體育團體向來是以「非營利單位」核銷年度經費,且過去體委會一直鼓勵單項協會自籌經費,如今協會自籌經費,卻發生漏開發票事件。

二、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體育運動的發展,無論是在體育競技或是全民運動之拓展都相當關心,其中促進企業參與一直是政府相當重視的課題,但當前國內體育團體仍仰賴政府給予的資金補助,一年預算高達數億,且經費分配的問題也相當嚴重,若能促進企業的參與,政府一來可以減少補助的經費,又可將資源集中協助較為弱勢的團體。

三、爰此,為增進國內體育事業之規模發展、活絡體育活動之舉行,並鼓勵企業

贊助或經營運動事業,本席建請財政部相關單位重新評估針對單項運動協會

收取轉播權利金是否課徵營業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志雄

連署人:楊仁福、李嘉進、江泠君、盧嘉辰、丁守中、林建榮、劉盛良、李復興、黃昭順、張嘉郡、李明星、孔文吉、林滄敏、簡東明、羅明才、陳秀卿、陳根德、廖正井、紀國棟、侯彩鳳、李明溱、林正二、吳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