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檢警聯繫辦法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20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等 人,針對現行檢警聯繫辦法規定,民眾所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罪,得經檢察官之許可後,不予解送,但若發生於夜間之刑事案件,必須將犯人留置警局拘留所過夜,造成警力浪費與負擔。爰此,建請法務部研議對於符合函送案件,請各司法機關繕寫不予解送報告書傳真至地檢署值星檢察官批示,檢察官於收到文後兩小時內若未回覆,視為同意,逕予函送,避免警力負擔並保障基本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近來陸續有基層員警與民眾反應,民眾犯輕微案件遭上銬並留置警局拘留所,有違比例原則與基本人權。
二、查現行檢警聯繫辦法第七條規定,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所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罪),得經檢察官之許可後,不予解送,但實務上因所發生之刑事案件多半於夜間,警方為體諒檢察官深夜時間休息,皆於翌日才解送,致當事人必須於警局拘留所留置一晚,造成警力浪費與負擔,間接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爰此,建請法務部研議函各地檢署,依檢警聯繫辦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符合函送案件,請各司法機關繕寫不予解送報告書傳真至地檢署值星檢察官批示,檢察官於收到文後兩小時內若未回覆,視為同意,逕予函送,避免警力負擔並保障基本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志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