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各級學校學雜費應減免學雜費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23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郭素春等 人,鑒於我國憲法第160條規定: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接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另外,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然檢視各縣市中小學現行收費標準,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卻巧立名目另收取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爰要求教育單位審慎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我國憲法第160條: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接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另外,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然檢視各縣市中小學現行收費標準,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卻巧立名目另收取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諸如教科書書籍費、蒸飯費、午餐費、午餐燃料費、住宿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尿液檢查費、齲齒防治費、寄生蟲檢查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腳踏車停放費等,零零總總高達16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項下所收取之10餘項所謂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不僅造成家長額外負擔,更有不合理收費之處,其收取名目多而雜,學生與家長對於收費明細及其費用用途亦毫無所悉,故教育單位應審慎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
提案人:黃志雄
